时间:2023-04-12 10:04:52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蔡晓科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6日15时52分,被告人黄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小型轿车(该车辆未购置保险)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随后其车头与推着自行车的被害人肖某发生碰撞,造成肖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杨立即报警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留在现场等待。随后,120将被害人肖某送医救治。2021年5月23日17时22分,被害人肖某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支队龙华大队认定并经深圳市公安局复核认定:黄某杨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且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肖某没有造成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2021年7月22日,经民警通知,被告人黄某杨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杨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78000元,但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于2021年12月16日与被害人肖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黄某表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考虑被告人黄某杨的犯罪情节、自首、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杨适用缓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入刑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1)作为肇事司机,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避免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2)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该妥善保管所有花销的任何发票和票据,这个可以为调解或者诉讼提供依据;
(3)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避免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4)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
(5)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
(6)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以便在后续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
(7)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诿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