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2 23:22:23来源:法律常识
成都男子史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然而在医院明确建议其出院并停止用药的情况下,他仍坚持住院进行康复治疗,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近日,彭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故意扩大损失的典型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肇事司机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史某2万余元。
2017年11月29日,陈某驾驶的小轿车因车轮爆胎行驶到对方车道,与史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史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史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史某受伤后,立刻被送往彭州市某医院,经诊断:史某头皮挫裂伤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当日陈某便垫付费用为其办理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直至2018年3月2日史某出院,共计住院94天,产生医疗费12924.48元,陈某及保险公司垫付8891.75元医疗费。但交通事故双方因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史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陈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83032.73元。
彭州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史某治疗费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庭审中,陈某及保险公司辩称:史某不按医生出院建议出院,故意拖延住院时间,致实际住院期限明显超过合理的住院期限,各项损失请求过高,要求对合理的住院期、护理期、误工期进行鉴定。
据查,2017年12月29日科主任重点查房记录:“……现患者属病情康复期,患者要求住院康复,与患者沟通后患者仍然要求住院康复”,2018年1月5日至1月8日,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继续停用所有治疗,续观病情变化”法院遂根据相关规定,结合该医院反馈意见,准予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
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法院最终认定史某合理的住院期限为63天、误工期限为63日、护理期限为30日,并于2018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史某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7817.79元,扣除保险公司及陈某的垫付款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6601.70元,陈某赔偿314.68元。
承办法官廖述花提醒: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主张侵权人赔偿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合理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是法律予以支持的。但是对于想通过拖延住院时长以期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扩大损失。这一部分损失,只有由受害人自行买单。
天府早报记者 冯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