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21:06来源:法律常识
3月1日,铜鼓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近年来,马某多次在铜鼓县润泉供水公司承接管道工程、维修工程,并雇请戴某等十余人进行劳务施工。2018年,马某在铜鼓县润泉供水公司结算了工程款后,拒不支付戴某等劳务人员工资共计133236元,甚至拒接电话,外出逃匿。2019年2月至3月,戴某等人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铜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3月20日向马某下发《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马小东并到其住所试图联系马某无果。欠薪期间,马某明知劳动部门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依然将其所收工程款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马某将所欠戴某等人的工资全部还清,并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十余名劳动者的报酬133236元,数额较大,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马某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铜鼓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