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31:18来源:法律常识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遇前方行人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因而发生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认为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后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及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周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向公安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但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情节恶劣,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宜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适用缓刑建议不予采纳。
安小法
关于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的问题,审理法官认为本案事故发生于城镇中心街道,人口密集区人流量大的斑马线上,被告人周某驾驶机动车行经该路段时未谨慎驾驶减速让行,行驶至斑马线附近时,更未停车让行,导致发生一死一伤重大交通事故。
斑马线通行规则系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为出行民众生命安全而设置的最基本屏障,也是机动车驾驶者应当遵守的基本法律规范和不容逾越的道德底线,如果民众在斑马线上都无法免受来自机动车的安全威胁,将会使民众对出行安全产生极大地担忧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被告人交通肇事犯罪情节恶劣。综合考虑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为被告人周某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
目前社会上有人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后就不会被判处实体刑,这种错误思想也导致了一些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不重视谨慎驾驶以及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事故的多发。希望通过本案的裁判,发挥刑事审判的警示提醒作用,能够提高广大民众特别是机动车驾驶者的安全意识,注重保护和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