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9月7日交通肇事(【平安辽宁建设典型案例】沈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23-04-12 22:25:22来源:法律常识

营口市9月7日交通肇事(【平安辽宁建设典型案例】沈某某交通肇事案)

【关键词】

交通肇事、刑事和解、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开听证、少捕慎诉慎押、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

【要旨】

西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沈某某交通肇事案件中,因双方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经多次协商均未达成刑事赔偿和解,检方出于安抚被害方情绪的考量,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逮捕决定。但为了充分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系民营企业家的身份,为了保障民营企业的发展,检察机关在捕后侦查阶段召集当事人双方参加公开听证,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了一个当面交流的平台,在听证员的见证下,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下,被害方最终理解并同意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这为犯罪嫌疑人在外筹款赔偿被害方创造了条件,为将来庭审阶段双方刑事和解奠定了坚实基础,也为犯罪嫌疑人所在民营企业的有序经营提供了人力支撑。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女,某建筑塑料管材厂副厂长。

2021年3月30日10时3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驾驶绿色丰田牌酷路泽SUV沿渤海大街红运家园小区南门由北向南驶入渤海大街右转时,与被害人孙某某沿渤海大街北侧由西向东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相撞(孙某某系逆行),致使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孙某某经营口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孙某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犯罪嫌疑人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侦查、审查逮捕阶段多次调解无效,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安抚被害人情绪,使被害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沈某某交通肇事案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在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公安机关多次调解无果。公安机关迫于被害方压力,将犯罪嫌疑人刑拘报捕。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期限只有7天,在此期间由于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其家属面对巨额赔偿金也有逃避心理,无法在审查逮捕阶段组织双方见面调解。出于安抚被害方情绪的需要,西市区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2、捕后继续加强和犯罪嫌疑人家属以及被害方沟通力度,释法说理,为听证会召开奠定基础。检察机关承办人秉承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理念,同时也兼顾被害人的心理感受,在批捕后,主动找到被害人家属,向他们解释了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则,并耐心细致地指出被害方主张的60万赔偿金额过高。根据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的情节、责任认定情况,及本案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做保障,即使犯罪嫌疑人分文不赔,刑期也不会超过1年,如果被害方能降低赔偿金额,参加听证会,同意提前释放犯罪嫌疑人,让其筹款赔偿,才是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方利益。被害方听后表示认可,同意降低赔偿金数额,并同意参加日后听证会。

承办检察官又与犯罪嫌疑人的律师主动沟通,将被害人同意降低赔偿金的态度释放给对方律师,让其与犯罪嫌疑人家属沟通,积极筹款。同时,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机关同意后并将听证会召开日期通知对方。

3、组织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为当事双方提供一个当面交流的平台,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氛围。2021年7月22日,西市区院召开了《沈某某交通肇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听证会》。由案件承办检察官吕波主持,原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参加旁听,受邀听证员由第三方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三位律师组成。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以及被害方家属共同参加。犯罪嫌疑人家属首先表达了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意愿,也表示对造成此次不幸事故的深深歉意,并请求被害人家属适当降低赔偿数额。因为疫情原因,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所在工厂经营不善,因此次事故沈某某被羁押,工厂也面临停产危机,沈某某还有一年幼孩子需要照料,其父母身体不好在外疗养,可谓多重重担都压在沈某某一人身上,希望被害方能同意对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请求,让其回归社会积极筹款赔偿被害人并承担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被害方家属首先表达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逃避对话,不与其主动沟通的不满,同时也表示不想把人逼向绝路,通过双方见面开诚布公的商谈,使彼此感受到对方的诚意,愿意就赔偿数额进一步商量。被害人表示同意听证意见,并希望犯罪嫌疑人出来后积极筹款赔偿。至此听证会圆满结束。

2021年7月26日,西市区院建议营口市公安局对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典型意义】

1、面对双方当事人就刑事和解存在重大分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平衡双方利益的有效制度。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等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就赔偿数额存在巨大分歧,面对被害方“天价索赔”,由于缺乏调处机制,犯罪嫌疑人一方“望而却步”,甚至消极应对,导致被害方得不到赔偿而对司法机关严重不满。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解决这一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提供了良好的解决路径。首先,司法实践中未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往往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对其批捕并无问题,且能安抚被害方的情绪,避免被害方陷入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的误区。但这对于那些案件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已经固定,且自愿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是不甚公平的,因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适于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福音。如果在批捕后,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方谅解,在法院审判阶段完全有适用缓刑可能,则批捕后就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可以通过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提前释放犯罪嫌疑人,不用再拖到法院判决后,这极大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平衡双方利益的有效机制。

2、公开听证制度,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中引入公开听证制度,为当事人双方搭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氛围。以往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往往犯罪嫌疑人一方提交申请,检察院可以根据是否符合条件单方面做出决定,决定过程和结果对被害人一方往往是神秘的,容易加大被害方的误解。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后,“当面锣对面鼓”的公开听证促进双方矛盾实质性化解,“可触可感”,以听证促公正赢公信。公开听证制度可以充分保障处于弱势一方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检察机关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积极探索。且检察机关借助外力,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借助社会力量参与案件办理,对当事人疑问进行解答和说理,引导当事人走出误区,在法律范围内寻求合理合法的纠纷解决途径,为解决争议奠定思想基础。

3、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和公开听证制度这两大程序性制度的结合最终目的是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抚慰被害人情绪,消除被害人误解。结合沈某某交通肇事案,由于沈某某系民营企业家,自身具备一定经济实力,而被害方系退休人员,家属还是断臂残疾人,系弱势群体,检察机关“先捕后放”,并充分运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公开听证制度的优势,很好的弥合了双方分歧,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沈某某回归社会后,积极投入企业运营,这又为民营企业有序经营提供了人力支撑,优化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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