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48:27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个朋友的真实遭遇:
2021年8月16日1时 51 分许,合肥市,王松醉酒后驾驶的皖A199LP 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湖和园小区南门时,遇卫世年步行由北向南通过人行横道,皖A199LP 号车前部碰撞到卫世年及其手拉的手推车前部,造成卫世年摔倒卧于路面,事故发生后王松驾车逃离现场。同日01 时53分,黄冬驾驶皖 A3FS73 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长沙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碰撞倒卧于路面的卫世年。事故造成卫世年当场死亡,车辆受损。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湖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松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黄冬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松在当天凌晨公安机关出动特警的情况下被抓捕归案,案件在审理期间王松对醉酒驾驶和交通肇事逃逸供认不讳。
当事人王松醉酒后仍驾车出行,撞倒卫世年后,第一反应是逃离案发现场,并且没有进行任何医疗救助,导致第二辆车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以至于受害者的离世!倘若当时当事人王松能及时下车拨打120,那么卫世年也不至于受到二次伤害!可能也不至于离世!
而今包河区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松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整。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从轻判也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大家认为量刑建议是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