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45:26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崇明区某十字路口,适遇行人季某由西向东至该路口,双方发生碰撞,季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经交警调查确认:由于张某驾车逃逸,没有及时救助伤者,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双方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引发纠纷,崇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耐心向双方释法说理,准确把握调解契机,从而化解了这起赔偿纠纷。
调解中,季某及其家属情绪颇为激动,声称事后张某对季某的伤情不曾过问,现要求张某赔偿10万元。双方在前期协商过程中矛盾颇深,争议巨大,故而协商未成。
调解员立即予以劝解,对季某所受伤痛表示同情,并对张某进行普法教育。调解员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调解员告诉张某,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轻者需要接受行政处罚,重者甚至会构成交通肇事罪。通过调解员的释法,张某认识到了肇事逃逸的严重过错。同时,调解员也引导季某需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可做出过激行为。
调解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出大概的赔偿金额,准备以此为基础,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
调解员电话联系张某,详细讲解赔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供张某参考。张某对调解员提出的建议表示接受,但又担心季某及其家属会因与其诉求相差较多而拒绝。调解员表示,只要张某积极配合,会尽力劝说季某。
调解员联系了季某,向其询问伤势近况并予以劝慰,随后告知季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次事故中,张某由于交通事故后逃逸,所以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根据本年度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季某提出的10万元赔偿要求于法无据,若一再坚持原有意见,张某必然不能接受,纠纷始终无法解决。
经过调解员劝说疏导,季某态度有所缓和,并向调解员进一步咨询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及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当得知按规定能获得的赔偿与期望的赔偿诉求相差较大时,表示希望张某在法定赔偿金额基础上适度增加赔偿金额。
调解员转而再做张某的思想工作,让张某换位思考,劝解他对逃逸行为树立正确的认识。调解员指出,想要得到对方的谅解,必须拿出诚意。因此建议张某适当提高赔偿金额,彰显自己解决问题的诚意。经过调解员一番疏导劝解,张某答应适当提高赔偿金额。
随后,调解员顺势引导季某与张某协商,帮助双方当事人不断缩小在赔偿金额上的差距,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在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争议中,从民事赔偿的角度出发,交通肇事逃逸增加了该案调解的工作难度。一方面受害方家属认为肇事司机在发生事故后没有尽到相应的责任,因此在调解前期情绪难免激动,提出较高的赔偿金额;另一方面,对于肇事方家属而言,本次事故因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了现场,存在肇事逃逸的情节,因此在民事赔偿方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相应赔偿,这使得肇事方在赔偿金额上压力较大。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合法、合情、合理地向双方阐明立场,准确把握调解契机,更要站在双方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分析存在的困难,劝导当事人,从而调解成功。
记者 |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