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2:45:22来源:法律常识
近来,关于刑事案件辩护中律师阅卷方面的文章、培训越来越多,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今天正逢西北政法大学“培训培训者”项目再次启动,研讨的主题也包含了“阅卷”,对于这个话题,我谈谈阅卷的几个边缘性问题。
这涉及阅卷的重要性。可以说没有阅卷,律师就无法辩护。阅卷是辩护的基础。不阅卷,律师无法获知案件的证据、事实、涉及的法律适用等信息,更无法找到案眼、辩点。“爱妻爱子爱家庭,不爱身体等于零;有钱有权有成功,没有健康一场空”,这是现代人对健康对人生重要性的两句总结。阅卷对辩护的重要性,不亚于此。不阅卷,阅不好卷,再有名的律师,水平再高的律师,在法庭上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也只能成为“铁掌水上漂裘千仞”,让人感觉“浪得虚名”。不阅卷,辩护律师遭遇滑铁卢事小,但把当事人的人生“搞砸”可是大事了,因为律师办的不仅是案子,也是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生,甚至当事人的生命。古人云,“死生亦大矣”。因此,阅卷重要至极,律师必须阅卷。阅卷对律师而言,正如刘半农先生而言,“叫我如何不想她”。
毛泽东主席在《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一文中谈到,“人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人的正确思想,只能从社会实践中来,只能从生产斗争、阶级斗争和科学实验这三项实践中来。正确的阅卷方法、技巧从哪里来?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吗?不是。是律师自己头脑里固有的吗?不是。它只能从实践中来,只能从控辩争论、辩审分歧和案件辩护等实践中来。正可谓“实践出真知”。没有实践,最起码不可能产生正确的阅卷方法、技巧。
前文已述,正确的阅卷方法、技巧从哪里来,从实践中来。那如何使用?我仍将其总结为一句话,到实践中去。世界上没有相同的两片树叶,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千案千面,千案千态。而正确的阅卷方法、技巧,多之又多,不可能、也没必要全部使用在每一个案件中。这需要辩护律师根据案件的“个性”、特点等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某一种、或某几种阅卷方法、技巧。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我个人的体会是:战略上,自升“官”三级;战术上,自降“职”一等。
所谓自升“官三级”,是说辩护律师要提高自己的站位。站位是指看问题的高度和角度。如果把辩、控、审三方不恰当的比喻为“三级官”,辩护律师要首先跳出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跳出辩方视角,站在控方的角度、审判者的角度看问题,弄清楚卷宗包括案件的背景、意义和案眼。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看清卷宗在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如此,不足以把案件穿透,不足以把案件的逻辑、结构等弄明白。“自升官三级”,其实体现的是一种提高站位、着眼全局的思维方式。
所谓“自降职一等”,说的是一种目光朝下、脚踏实地的阅卷作风。辩护律师只有俯下身子,站在“执行者”的角度,亲历阅卷,才能够把问题找准,把辩护工作做周延。现在,很多律师不亲自阅卷,让助理、团队律师阅卷,这么做虽然有其合理性,但是“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辩护律师还是要亲历阅卷。我从事律师工作17年来,虽然助理、团队律师也做些辅助工作,但是始终坚持对每一个案件都亲历阅卷。
可以说,辩护律师在阅卷事宜上只有把提高站位和脚踏实地结合起来,才能够做到眼高手也高,想得好也做得好。
其实,这看似两个问题,实则可以合二为一,实际是一个问题。总结我这么多年的工作实践、教训和经验,个人认为阅卷的基本要求是:忠实于卷宗(证据)原意;最大禁忌是:篡改或误解了卷宗(证据)原意。我举一案例予以说明。某被告人被控寻衅滋事案中,涉及到被告人强吃被害人西瓜一事。卷宗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原话是:被告人拿起西瓜就吃,被害人:“你怎么拿起来就吃啊?”。被告人:“你这不是卖的吗”。被害人:“卖的也得问个价啊”。被告人:“别说吃你几个烂西瓜,老子在城里吃馆子也不问价。哼!”。这其间谈的是“问不问价”,并不涉及“付不付钱”。但是,所谓目击证人的表述确是是:“他说,别说吃你几个烂西瓜,老子在城里下馆子都不掏钱”。这就变成了“付不付钱,不掏钱”。目击证人转述事实已经偏离了“原意”。被告人说的是“不问价”,体现的是“有钱任性不问价”,体现的是“骄奢淫逸;这是道德问题。证人转述的是“不掏钱”,体现的是“强拿硬要”,体现的是“寻衅滋事”,涉及犯罪了。可见几字之差,意义大不同。虽然,这是证人篡改原意的例子。但其也说明了阅卷忠实于原意多么重要,篡改或误解原意的后果多么严重。因此,辩护律师阅卷必须忠实于原意,切忌“篡改和误解了原意”。
阅卷是为了辩护,是为了有助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实现“辩护自由”。因此,阅卷工作做得好不好的评判标准应是:是否有助于法庭辩护。如果无助于法庭辩护,无论阅卷笔录做得多花哨,笔录内容多详细,那都是表错了情,会错了意,是“无用功”。反之,即便阅卷笔录朴实无华,内容不多,但“拳拳到肉,一语中的”,那阅卷工作也是有效的,应该点赞。那阅卷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呢?因为阅卷是为了辩护,是为了实现“辩护自由”。对“辩护自由”,我的理解是,辩护律师对案件了然于胸,既能熟知控方证据和逻辑,又熟稔案眼、辩方思路、逻辑、辩点;还能预判控方将在法庭上的指控“动作”,并能预做应对方案;也能预知法庭的关注点和反应;而且在法庭上可以在控方、辩方、审方角度和逻辑间自由切换;即辩护律师能够实现“左右互博”。基于此,阅卷工作能够让辩护律师“左右互博”,应为最高境界。
高铁之上,匆匆而成。些许思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有所裨益。
本文作者:柳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