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6:41: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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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桐乡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刑拘直诉案件。该案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至法院判决,仅用7天时间,其中2天还是端午假期,满打满算才5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项某醉酒驾驶小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在逃逸过程中被抓获,经鉴定血醇含量为192毫克/100毫升。经桐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桐乡法院认为,被告人项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项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某已赔偿对方车损,量刑时予以考虑。据此,本院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判决被告人项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悉,为推进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提高刑拘直诉适用率,桐乡公检法共同探索推进“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审理模式”,利用节假日加班加点办案,推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驶入“快车道”。
被告人被采取刑拘强制措施后,公安机关2天内将证据收集完毕并移交至检察院,检察院1天内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意见,如果适用认罪认罚的,在律师参与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受理案件后,当日便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4天内结案,当庭宣判,从侦查、起诉到审判仅7天。
“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审理模式”能够实现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的依法快速办理,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尽力提高审判效率,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需求。 童法/文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准确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青岛实际,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确保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处罚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惩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对于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好等情形,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酒精含量、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确保刑事处罚罪责刑相适应。
三、【证据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视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定罪量刑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或经与全国公安常住人员信息数据库比对一致的其他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证明车辆行驶轨迹的相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四、【血液检验】血液酒精含量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须依法进行。启动重新检验须具备法定事由。
被查获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以血液检测的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五、【不作为犯罪处理情形】严格把握立案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
(一)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由他人驾驶至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醉酒驾驶进入的,或者醉酒驾驶出封闭式管理的居民小区交由他人驾驶的;
(三)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酒精含量在 160mg/100ml 以下,且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
六、【不起诉标准】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150mg/100ml,未发生事故,或者发生轻微事故,被害人谅解的,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的,可以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但有本意见第七条规定的严重情节的除外。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不起诉处理:
(一)因急救病人等紧急情况需要的;
(二)隔夜醉酒驾驶的;
(三)在行驶较近距离后主动放弃醉驾,靠边停车不再继续行驶的;
(四)农村居民为生产生活在农村机耕路上短距离行驶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七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的。
醉酒驾驶摩托车、超标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除外),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不满200mg/100ml的,且没有造成轻伤及以上或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后果的,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七、【从重处罚情形】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 200mg/100ml 以上的,或者虽然血液酒精含量不满 200mg/100ml,但具有以下严重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中(重)型货车运输等特殊车辆运输的;
(四)严重超载、超员、超速驾驶机动车的;
(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 12 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六) 驾驶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无牌证或者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七)吸食或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八)逃避、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十)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
(十一)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八、【罪数形态】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九、【共同犯罪】认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共同犯罪,应当根据证据严格把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指使他人“醉驾”的,以共犯论处。
十、【刑行衔接】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向公安机关及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判决书,并建议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十一、【量刑幅度】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参照以下血液酒精含量对应的量刑幅度,综合考虑其情节最终确定刑罚。
血液酒精含量
量刑幅度
80 mg/100ml以上不满150 mg/100ml
(严重情节)
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150 mg/100ml以上不满200mg/100ml
拘役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200 mg/100ml 以上不满250mg/100ml
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上11000元以下
250 mg/100ml 以上不满300mg/100ml
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
300mg/100ml以上
拘役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以上17000元以下
十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各办案单位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要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可以探索刑拘直诉等快速办理机制。
十三、【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中,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执法司法标准,确保依法准确惩治犯罪,有效遏制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
本指导意见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8年8月1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_基层动态】
近年来,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不断优化办案资源,统一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法律政策的理解和适用,实行以建立“三项机制”为保障、以“三项简化”为抓手、以“四个确保”为目标、以“四个集中”为原则的“三三四四”办案模式,稳步提升该类案件办理质效。
一、以建立“三项机制”为保障,统一执法思想和标准。建立集中快办机制,该院与当地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危险驾驶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中快办实施细则》,从“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两个维度对认罪认罚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办理,更加快速有效的推进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办理。建立不起诉裁量机制,与扎赉诺尔区人民检察院立足两地办理危险驾驶案件的工作实际,形成《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情节轻微认定和处罚的座谈会纪要》,统一两地司法裁量标准,进一步完善醉驾不起诉案件评估体系。出台刑事速裁意见,该院与当地政法机关联合出台《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刑事案件的意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助推危险驾驶等轻罪案件办理,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诉讼环节提质增效。该机制运行以来,该院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适用速裁意见率为100%,通过刑拘直诉、取保直诉、集中快诉方式办理,审查起诉阶段平均办案期限由7天缩短至3.9天,缓刑适用率为73.7%。
二、以“三项简化”为抓手,提升诉讼质量和效率。简化受理程序,在案件“受理关口”注重繁简分流,对受理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危险驾驶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快速分案原则,确保案件及时分配到承办检察官手中。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简明规范,优化、简化法律文书,制作“提纲式”审查报告,重点核实和列出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内容,清晰展现案件信息,简化法律文书内容30%,实现案件办理的高效化。简化认罪认罚适用条件,制成通俗易懂的“量刑菜单”,针对危险驾驶案件,按照血液乙醇含量、是否发生事故、证照是否齐备、到案经过、赔偿情况等个案情节,判定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便于当事人对量刑的理解、法院对建议的采纳适用。
三、以“四个确保”为目标,切实兼顾效率与公平。确保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不缩减,在审阅卷宗及讯问过程中聚焦案件事实,对罪轻罪重等情节予以核实,既依法追诉犯罪,也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同时,对其认罪的真实性进行重点审查,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确保值班律师到位,由值班律师全程参与案件认罪认罚制度落实,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基础上,继而对犯罪嫌疑人认罚进行主导协商。充分听取值班律师及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说理解释,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确保案件全流程监控,发挥案件管理部门防错纠错平台信息推送功能,提醒业务部门受理案件后,及时适用从宽制度及案卡填录,通过流程监控实时掌握案件进展、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尽快办结等措施,缩短办案时限。确保社会公益得到有效维护,注重挖掘危险驾驶案件背后的危害公共安全问题,依托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积极参与行业治理。如在办理的郭某某危险驾驶案中,承办检察官发现超标电动车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缺乏,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等,及时邀请本院公益诉讼部门介入,通过走访、排查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车企业等方式持续开展公益诉讼,有力助推电动车行业领域社会治理。
四、以“四个集中”为原则,实现案件提速与增效。集中收案送案,交警部门批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案件量情况采取5个案件为一组集中批量移送,检察机关内部由专人集中办理,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告权、认罪认罚程序三合一,实现“简案快办”。集中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司法局建立值班律师库,对于可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由值班律师集中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见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集中听证类案,该院对5起危险驾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进行“批量听证”和“分别评议”。以“求极致”的标准重点介绍案情、释法说理、教育挽救、类案集中听证,保障听证员通过类案中的个案对比与参照,更加准确的发表听证意见,节约了司法资源,实现了用最短的时间监督更多的案件。集中审判类案,该院与当地法院会商适用速裁程序,采取5个案件为一组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庭审,缩短审限,集中审判,从而实现全程提速,彰显危险驾驶案件的公正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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