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2 10:34:21来源:法律常识
10月18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对“4·26”特大网络套路贷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永杰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吴永杰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去年,我市查获了“4·26”网络特大套路贷系列案件,涉案人员达230人,受害人遍布全国,犯罪活动造成至少两名被害人死亡。目前,除吴永杰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170余名涉案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至1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据了解,此系列案件是我省目前破获的规模最大的“套路贷”案件。
成立13支团队,敲诈勒索540余万元
吴永杰1989年出生,大学文化,福建省明溪县人。
2017年8月份左右,吴永杰伙同吴某、许某、王某创办福建省龙腾肆海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从事网络金融放贷业务,同时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强行催收贷款。
2018年1月份左右,吴永杰等4人因故分家后,吴永杰单独成立网络金融放贷团队,包括龙腾小贷、九洲金融、九九速贷、天行金融、合众金融、彩虹金融等13支团队。这13支团队由吴永杰全部出资或者与他人合伙出资成立。
吴永杰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及组建公司的各个部门。该犯罪集团成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严密。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审核员从中介等处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行核实筛选后,将被害人名单转交给财务工作人员。财务工作人员通过数字合同、借贷宝等网络借贷平台,诱骗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借款合同。在被害人借款逾期后,通过群发被害人借款信息、编辑侮辱信息、PS恐吓图片、电话短信“轰炸”等方式给被害人及其通讯录联系人,对被害人或其亲友进行施压、滋扰威胁,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利息、续期费、逾期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金额共计540余万元,其中既遂金额210余万元,未遂金额320余万元。
辩称构成寻衅滋事罪
去年6月1日,吴永杰在福建福州被我市警方抓获归案。
今年6月4日,市人民法院对吴永杰进行公开庭审。庭审中,吴永杰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没有诱骗客户签订与实际借款情况不符的合同;他认为自己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是赚取客户的利息,应构成寻衅滋事罪。
吴永杰掏出事先准备好的一叠纸,念了近20分钟。为了证实自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追求利息,他还举了一个例子,一瓶农夫山泉在超市里卖1元,但在沙漠里可以卖100元,他的利息也一样,只是比较高,并不是“非法占有”。
吴永杰还称,共放贷了1500万元,很多贷款没收回来,客户侵害了他的财产,他是受害人。“如果有人故意借高利贷,对方一催讨,他就报警求保护,这样不符合常理。”
此外,吴永杰一边称自己不懂法,一边辩称,他分析过网上几起“套路贷”的案件,发现自己的做法和对方不一样;在开公司时,他还向法律人士咨询过。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一天,因案件复杂,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还款金额太高,受害人不堪压力
在“套路贷”犯罪中,被害人实际借款金额一般在2000元到2万元之间,且到手数额只有70%左右。但经放贷人以“逾期费”“续期费”等名目累加费用后,被害人需还款金额大多超借款金额两倍,实质上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加重被害人还款负担,极易造成以贷还贷的恶性循环。
被害人柯某向“九九速贷”借款5000元,扣除周息30%后,实际到手3500元,因到期后无力还款,柯某十几天间共计向“九九速贷”支付逾期费6000元(日息10%)及本金5000元,合计还款1.1万元,还款金额超实际到手金额3倍。
受害人不还债务,网贷公司就疯狂催收。这给了受害人非常大的压力。
一名受害人因不堪压力,选择了在车内烧炭自杀。他家条件不错,他是做生意的,轻生时和妻子结婚没多久。因为资金周转不灵,他在网上贷款,越借越多,后来实在还不上了。
临死前,他拍了一段视频,诉说了自己的网贷经历。他说,他不想给父亲添麻烦,最终做了这个决定。他希望家人把这段视频传到网上去,给其他人忠告,不要被“套路贷”。
而吴永杰等人,最终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永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人结伙,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永杰伙同他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吴永杰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吴永杰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但考虑其犯罪性质和情节,不予从轻处罚。
“套路贷”案件的五大特点
当天,市人民法院还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套路贷”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市人民法院一审受理涉“套路贷”案件42件199人,审结38件191人,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惩处了一批通过职业中介、网络媒介及对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进行侵犯的被告人,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应荣辉说,近年审结的涉“套路贷”刑事案件有犯罪组织公司化、额小债高、侵害目标特定化、作案手段模式化和涉案被告人年纪轻初犯率高、学历高但法律观念淡薄等特点。
犯罪分子一般使用以下几个方法确定急需用钱的被害人:一是职业中介介绍,并向其支付放贷金额5%~10%的回扣。二是因被害人无力还贷,行为人向其他网贷平台转介绍,以实现还贷平账目的,同时赚取放贷业务提成及介绍费用。三是通过其他被害人介绍,并由介绍人提供担保。作案手段一般分为4个步骤:第一步,以借款软件(如“今借到”“借贷宝”)为渠道,签订多份借据或高于实际放款金额和法定利率的借款合同;第二步,利用转账等手段,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第三步,出现逾期后告知被害人可支付“续期费”以延长借款时间并垒高借款“利率”;第四步,在被害人无力还款后采用暴力、软暴力形式向被害人本人或家属催收。
涉案人员中,18~30岁人员占绝大多数,约占全部涉案人数的86.05%;而2018年受理的其他侵财型犯罪被告人则以70后、80后为主。“套路贷”案件被告人中,高中及以上学历占63.74%,大专及以上学历远超其他犯罪类型案件,占比达56.14%。被告人多为刚踏入社会的年轻学生,社会经历较为简单,基本无前科、劣迹。
标本兼治,重在源头
近年来,部分民间借贷的放贷人为转嫁风险、持续获取超额收益并规避合法性审查,滋生出多种“套路化”放贷行为,而以“借贷”之名,引发的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也随之增多,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形成“套路贷”新型犯罪。
“‘套路贷’犯罪需要标本兼治,重在源头。依法开展打击涉‘套路贷’犯罪,需要不断健全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各部门间开展联合治理,对于严厉打击涉恶势力犯罪尤其重要意义。”应荣辉称,法院将明确甄别原则、加强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建立移送前刑事审核机制。
对审理中出现的伪造、变造借款合同、虚构银行流水等扰乱民事诉讼秩序的行为,法院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查证构成虚假诉讼的,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民事诉讼中发现可能涉嫌虚假诉讼、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随即固定证据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证据初审,经审核认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将涉及犯罪的案件及时依职权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同时,应荣辉认为,要强化协同治理,加强管控与监督。由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监管机构,监测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人信用情况等。依托信息系统,对未依规向监管部门报审、利率不符合规定以及脱离系统监管等行为,列入信用提示名单;对恶意或者变相抽逃注册资金,从事高利放贷或暴力催收贷款等行为,直接列入警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