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没有赔偿能力6(车祸致残瘫痪赔偿案例)

时间:2023-04-13 13:07:4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没有赔偿能力6(车祸致残瘫痪赔偿案例)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2月10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胡嘉琪)一场车祸,彻底改变了赵先生的生活。他双腿瘫痪,女儿去世,妻子受伤,肇事者却无力赔偿。2月9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黄陂区法院获悉,在该院的帮助下,赵先生一家获得了26万元司法救助金。

2018年,赵先生骑电动车带着妻子和6岁的女儿出门,和林先生驾驶的小汽车相撞。经交通部门认定,林先生超速行驶且变道不当负主要责任,赵先生负次要责任。车祸发生后,赵先生的女儿因抢救无效死亡。赵先生双腿瘫痪,被鉴定为一级重伤。赵先生的妻子全身多处受伤,被认定为轻伤一级。

该案经审理后,黄陂区法院判决林先生犯交通肇事罪,赔偿赵先生一家经济损失共计145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林先生因经济困难,仅赔偿了赵先生经济损失1500元。随后,法院查封了肇事车辆,但该车在交通事故中受损,欠有银行贷款、修理费等,被修理厂留置,故无法处置。为查清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执行法官前往其户籍地多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复杂且经济困难,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手段已穷尽,考虑自身的实际困难情况,赵先生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黄陂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赵先生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儿去世,妻子伤残,全家靠低保维持生活。在全面审查赵先生的刑事、民事、执行案件情况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后,成功争取到相关部门对赵先生和妻子实施联动司法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26万元,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感谢对我们全家的帮助,司法救助让我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拿到救助金后,赵先生专门给法院送来了锦旗。

另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案件尚未执结的应当继续执行。后续执行到款项且救助申请人的生活困难已经大幅缓解或者消除的,应当从中扣除已发放的救助金,并回笼到救助金账户滚动使用。

【编辑:邓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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