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4:00:01来源:法律常识
据云南省纪委监委12月24日消息,今年4月,云南省委第五巡视组在对宁蒗县开展专项巡视期间,接到了群众举报,称“宁蒗县政府办公室原主任毛发金交通肇事案件的处理存在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问题。”
带着疑问,巡视组对此事展开了调查,事情的原委逐渐浮出水面。
经过调查,工作人员了解到,2016年11月21日14时30分左右,时任宁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毛发金饮酒后驾驶公车在宁蒗县城泸沽湖大道交通肇事,造成行人一死两伤。事故发生后,毛发金弃车逃逸。随后,其亲属李古火到现场冒名顶替肇事车驾驶员。同日,犯罪嫌疑人毛发金投案。该案经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宁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宁蒗县法院判处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宁蒗县人民法院判决李古火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起案件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强烈反响,社会影响恶劣。
经巡视组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仔细了解和综合分析研判后发现,毛发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不同程度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处理偏轻问题,且存有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办案的嫌疑。
根据云南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边巡边移的要求,省委第五巡视组及时将这一问题线索移交丽江市纪委监委办理。
对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丽江市纪委监委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迅速抽调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对毛发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及相关执法人员的问题进行了审查调查。经查,宁蒗县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人员在侦查阶段存在侦查不力、取证不全、延时取证、案件情节反映不准确的问题;宁蒗县检察院执法人员在起诉阶段存在量刑建议阐述不充分和不全面、庭审举证质证简单化和监督职责发挥不充分、对量刑畸轻问题未提出抗诉的问题;宁蒗县法院在审判阶段存在判决书未认定被告人毛发金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未认定被告人毛发金饮酒后驾驶情节、未认定2伤的情节与案件事实不符、参照案例进行判决量刑畸轻问题。
根据审查结果,丽江市中级法院指令永胜县法院对毛发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启动再审,经永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永胜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宁蒗县法院2017年对毛发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作出的刑事判决,毛发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
同时,丽江市纪委监委成立了对毛发金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追究专案组,对宁蒗县涉嫌违纪的王建武等11人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给予了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丽江市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通报了宁蒗县毛发金案及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处理情况。
(北青报记者 付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