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4:35:33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6月30日20时17分,镇雄县公安局雨河派出所接到交警大队电话,雨河镇辖区某道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报警人杨某序称肇事者对其实施殴打后逃逸,请雨河派出所到现场先期处置。
接警后,雨河派出所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当晚未找到嫌疑人。次日(7月1日)上午,违法行为人向某到派出所投案。经查,2022年6月3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向某驾车行驶至雨河镇辖区某路段时,与相向驶来的杨某序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因向某的女儿在交通事故中轻微受伤,向某下车与杨某序发生口角并对杨某序进行推打后逃离现场。
交警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对该起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处理。经严格认定,违法行为人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穿拖鞋驾车、交通肇事逃逸并殴打他人,镇雄县公安局给予违法行为人向某行政拘留5日、罚款1950元、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
警方提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甭管大小,千万别跑!法治社会,请严于律己,守住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