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3 14:35:11来源:法律常识
在过去的2020年,尽管受疫情影响,依然有不少境外离婚继承客户从境外联系到我们律师,准备在国内提起诉讼。
案例一
刘女士为美国籍,齐先生为美国籍,二人于2015年在英国伦敦完婚,并育有一子。因齐先生结婚后长期性定居在中国上海,且对婚后生活出轨行为,给家中和刘女士的感情导致比较严重损害,彼此于2018年1月处在本质分居情况,迄今已分居近三年,婚生子女一直随刘女士日常生活。彼此的夫妻关系确已彻底裂开,且彼此在我国房地产、车子、储蓄、公司股权等夫妇共同财产,因而刘女士提前准备授权委托大家刑事辩护律师在中国法院提到起诉,规定与齐先生离异,并获得闺女孩子抚养权。规定齐先生付款相对应赡养费用,并依规切分夫妇共同财产。
02
案例二
马小姐与陈先生均为中国籍,二人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2015年育有一女,目前女儿随马小姐在美国生活。陈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婚姻期间,陈先生与国内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双方于2018年开始实质分居,至今已经分居两年,且二人在中国有很多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马小姐决定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陈先生的夫妻关系,取得女儿的抚养权,并要求陈先生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03
案例三
谢先生与华女士均为澳洲籍,二人于2013年在澳大利亚结婚。谢先生在中国经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长期在北京生活。其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股权及其他动产主要在中国境内,二人婚后经常争吵,因理念不合以及经济纠纷等问题,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谢先生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人的夫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华女士接到中国法院开庭传票后,拟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因疫情原因,迟迟不能在澳洲办理委托手续公证认证。
据了解,与上述案例相似的,需要在国内诉讼的涉外法律中离婚继承案还有很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26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是公文书证的,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而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对于其他情形的证据,不作公证、认证手续上的要求。
依据以上规定,上述案件,如委托国内律师代理诉讼,其授权委托书及身份关系证明需在当地办理签字公证及所在国认证,然后再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做认证。
但基于所在国疫情影响,当事人在所在国无法正常办理公证、认证委托手续,当然很难提起诉讼。个别客户在2019年底准备在国内起诉,至今无法委托律师立案。也有在国外的被告接到国内法院出庭传票后,因无法办理委托书公证、认证手续,导致国内法院不能正常开庭。
为了化解涉外司法实务中的困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出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充分运用远程信息技术手段便利跨境诉讼当事人立案。
此规定最大突破有:
跨境诉讼当事人首次申请网上立案的,由受诉法院先行开展身份验证。主要依托国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平台等进行线上验证。
跨境诉讼当事人向受诉法院在线提交材料。
包括身份证件、公证和认证材料等。
通过身份验证的跨境诉讼当事人委托我国内地律师代理诉讼,向受诉法院申请线上视频见证。
线上视频见证由法官在线发起,法官、跨境诉讼当事人和受委托律师三方同时视频在线。
在法官视频见证下,跨境诉讼当事人、受委托律师签署有关委托代理文件,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转递等手续。
这一规定的出台,在当今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的情况下,及时化解了司法实务中域外当事人在国内起诉、应诉时,因不能提供经公证认证的委托手续,导致无法开庭、立案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