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交通肇事(开车门造成事故谁的责任)

时间:2023-04-14 10:06:33来源:法律常识

5月31日交通肇事(开车门造成事故谁的责任)

扬子晚报网5月31日讯(通讯员 薛志祥 记者 万凌云) “停车,开车门,下车”,这是一连串很普通、形成惯性的动作。但是因“开车门”这样一个小动作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所谓“开门杀”却不在少数。如果乘客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司机、乘客、保险公司各方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呢?

5月31日,扬中市法院发布一起案情,该院近日才审结了一起因乘客开车门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除司机外,乘客也赔付了16.1万元。

2019年7月12日,司机张某驾驶载带乘客王某的车辆,沿扬中市523国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而就在王某打开左后侧车门时,与李某同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该起事故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入院治疗三月余,经鉴定李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八级伤残。随后,李某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王某及肇事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驾驶员有对车辆周边安全隐患的注意义务及对乘客的提醒义务,乘客也应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在打开车门下车过程中应注意观察车辆前后方情况。

本案中,司机张某在禁止停车的非机动车道内违规停车,乘客王某在打开左后侧车门时疏忽观察,二人行为相结合导致同向骑行的李某撞上车门摔倒受伤,依法应当适用按份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根据二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行为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综合考量,法院酌定本案由司机张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乘客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范围内赔偿李某49.6万元,乘客王某自行赔偿李某16.1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在此提醒,对于驾驶人而言,不仅要做到规范停车,不能随意停车影响他人通行,更要提前提醒乘车人,确认周围环境安全之后再下车。

作为乘车人,下车时也一定要注意观察周边路况,应该看清车辆四周情况后,选择从右侧车门下车。

作为骑行人和行人,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尤其是刚驶停的车辆时,务必要减速慢行,注意保持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以防车门突然开启。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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