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1:14:56来源:法律常识
当你看见本文题目时,肯定会认为量刑不轻的。当你看完本文时,肯定认为量刑很轻!
我国1997年《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从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特点,考虑到未成年人的体力、智力发育尚未完全成熟,控制自己和辩别是非的能力不强,比成年人更容易改造。因此,《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有其合理性的。这样规定,有利于改造未成年人,使其尽快回归社会,成为国家的有用人材。
本文作者于2015年办理一起盗窃刑事案件,在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母亲委托时,根据其提供的户口本上记载的被告人的年龄已经过18周岁生日三个多月。
经仔细询问被告人的母亲,得知被告人的实际出生日期并非是户口本上记载的日期,在进行户口登记时,为了能让李某某早点上学,将出生日期提前了六个月。于此同时,又询问李某某是在那家医院出生的,接生医生的名字,是否有病历等等?被告人的母亲十分肯定的说出了医院的名称,接生医生的名字,确定了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八周岁。
针对这一情况,本文作者向检察机关提出调取医院病历和接生医生证人证言的书面申请。检察机关收到申请后,立即前往安徽的某某医院调取了病历并给接生医生作了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尚未满十八周岁。
被告人李某某盗窃的是一辆摩托车,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为2800元。
当时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在法庭开庭审理时,辩护人为被告人李某某作减轻刑事责任辩护,充分阐述了被告人系初犯,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罪态度特别好,并且是未成年人。据此,提出判处二个月并缓期四个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及其母亲对本人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给予充分的肯定。如果辩护人在接受委托时,未认真的询问被告人出生日期,只按其户口本记载的年龄进行辩护,法院判决结果肯定不是判“二”缓“四”。
通过本案告诫大家,无论出于什么目的,新生儿在落户登记时,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弄虚作假,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徐德利
编辑:项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