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27:5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2021年3月31日10时20分,梁某无证驾驶从其弟弟处借用的小型普通客车沿319国道上栗县杨岐山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319国道上栗县上栗镇杨岐山大道花炮博览园门前路段时,遇魏某、柳某在道路右侧路肩上行走,因梁某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导致所驾车辆撞向右侧护栏及魏某、柳某,造成柳某当场死亡、魏某受伤及车辆和路边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梁某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柳某无责任。经鉴定,魏某的伤情评定为轻伤一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处罚。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伤者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