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7:32:29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决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0日20时许,黄某某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小型轿车,沿观泉南路行至某路段时,撞上横过马路的被害人易某某,易某某腾空翻转后摔在地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后黄某某拨打开发区交警大队电话主动投案。经检验,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2.00mg/100ml。经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认定,黄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萍乡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系过失犯罪,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原公诉机关也建议对其判处缓刑,黄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原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亦认为其符合非监禁刑条件,根据本案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讯(张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