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3 18:32:19来源:法律常识
曹克睿
商事审判庭庭长
三级高级法官
法学硕士
法律适用是诉讼和审判过程的核心。就内容而言,无论是权利请求固定、请求权或抗辩权基础确定,亦或是要件事实证明、要件构成判断,均离不开法律检索和适用。就主体而言,无论是当事人在起诉、抗辩、举证、质证、辩论过程中,还是法官在释明、查证、裁判过程中,均涉及法律的分析和运用。特别是在庭前准备和庭审过程中,能否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思维和方法,直接决定了开庭的效率和效果。
实践中,受诉讼能力的局限,诉讼参加人在准备和参与庭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对法律适用认知偏差和把握失范的情况。较为常见的有:
01
权利主张与法律适用脱节。
例如原告忽视对法律的定位分析,疏于检索权利请求与基础事实、法律要件之间的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法律支撑,或偏离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庭审准备“重权利主张”“重事实描述”“轻法律分析”,造成诉请因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得到支持。
02
事实查证与法律适用脱节。
例如诉讼参加人忽视法律规范构成要件,未能针对法律要件梳理事实及提供充分的证据,导致要件事实的证明力缺失,诉请或抗辩因缺乏事实证据,无法得到法院采信。或是法院为了查明要件事实,庭审中法官不得不进行释明,庭审后当事人再行补充证据,造成审判过程失序、拖沓。
03
理由阐述与法律适用脱节。
例如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缺乏对“法律”和“法理”的研判、论证,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中不注重对法律适用过程和思维的说理,对于主张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之间的匹配性阐述亦不充分,导致诉请或抗辩意见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庭审中的法律适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达到庭审的目标,必须建立起一套法律适用思维体系。法律适用思维的前提是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构成要件,核心是对法律构成要件的发现、分析和匹配。对于庭审过程中的不同主体而言,法律适用思维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主要包括法律构成要件的分析思维和法律构成要件的抗辩思维。
一
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
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是指,诉讼主体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适当的分析,准确地理解、把握诉讼所适用的法律。其重要性在于,只有全面而深入地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法律,才能准确地对案件进行定性,提高庭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而推动诉讼和裁判在正确的道路上运行。
例如,原告虽然可以方便地提出诉讼请求,但只有在对法律构成要件有充分的认知时,才能准确固定请求权基础,进而有针对性地举证,并在庭审中围绕请求权基础陈述理由,提高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几率。
又如,法官只有在对法律体系全面而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才能提炼出案件真正的争议焦点和审查重点,组织当事人精准地进行诉讼抗辩,进而提高组织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针对性和准确性。虽然,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分析法律构成要件的要求不同,但毫无疑问,清晰的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是提高各方诉讼效率和司法效能的重要保障。
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具体包括五个方面:
01
法律规定检索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法律事实千变万化,能否基于涉案事实,找到支持权利主张的可依据的法律规定,在成文法体系中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展开法律构成要件分析的前提。当事人在庭前准备过程中,以及梳理案件事实时,应当同步对可能涉及的法律规定进行初步检索。
方法:为了提高检索效率和匹配准确度,原告可以对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各类民事案由来初步确定案件事实所对应的法律关系,进而检索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定,有效地提高案件定性和后续立案的准确率。
02
立法背景理解
在准确定位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后,即进入对法律的解读环节。实践中,比较容易忽视对立法背景的考察和理解。任何成文法律都有其时代性和局限性,如果忽视立法背景,脱离时代特征机械适用法律,则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偏差。
例如:瑕疵减资行为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需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条款是在实缴制的背景下制定的,而认缴制背景下,对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进行减资,能否参照“抽逃出资”,便需要重新审视。
又如:《民法典》497条第二项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之一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中则未强调“不合理”。《消法》的立法背景就在于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立法本意要加强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在消费领域,就应当适用《消法》的特殊规定;在商事领域,则不应简单认定格式条款无效,而应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不合理”。
方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制定机关通常会对制定背景进行说明,可以通过制定机关对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官方释义和解读文本,全面而准确地探究立法者意图。
03
法条要素解构
成文法的法条均由各类要素构成,只有准确理解这些要素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准确地适用法律。法条的要素通常分为二类,一是清晰式要素;二是模糊式要素。前者具体明了,有较强的操作性,案件事实与法律要素匹配只要做到“对号入座”即可。后者出于成文法表述简洁性、抽象性、普适性的考虑,相关的表达较为笼统,需要进一步对要素进行分析。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法条,就应当将“股东”的范围界定、“滥用”的标准、“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严重”程度的把握等一系列的法条构成要素,逐一展开进行相关规则检索及分析研判,在准确把握法条要素含义的基础上作出判断。
方法:对模糊要素进行结构时,不能简单地根据文义推测,而需要广泛查询立法说明、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类案处理经验。只有对法条要素进行全面地研究分析,才能达到准确适用法律的目的。
04
法律层次分析
法律条文不是孤立的,通常具有层次和体系。对法律的适用也应当依据其体系的逻辑顺序循序渐进、层层递进。断章取义地适用单一法条,往往会造成法律适用结果的偏差。
例如:《民法典》第496条、497条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认定规则。内含的逻辑层次是:1.“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是否重复使用或未与对方协商);2.“格式条款是否成为合同的内容”(是否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3.“格式条款是否无效”(是否具有普遍的无效事由或格式条款特有的无效事由)。实践中,如遗漏审查前序是否构成格式条款这一层次,即进入条款效力审查环节,则该种效力审查是无意义的,容易出现认定差错。而且,由于基础事实未查明,案件的审理方向也会发生根本偏差。
方法:实践中,应全面掌握相关法律内容,理顺法律逻辑,防止因遗漏前序环节,导致后序的无效法律匹配。
05
要件事实归入
开庭的过程即对法律适用的演绎推理过程。在对法律背景、要素、层次进行准确分析的前提下,法律适用的重点就是将案件事实归入相应的法律规范要件中进行比对、匹配。在法律查明准确,事实基本确定的基础上,当事人可以对推理的结论乃至诉讼的结果进行预判,决定是否需要坚持诉讼或作出让步,以获得最大的诉讼利益;法官则可以推导出准确的裁判结论,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析理和调解等工作。
方法:鉴于法律规范往往由多个构成要件组成,将全部事实归入法律规范每个要件进行分析,会花费大量时间。实践中,抗辩方和法院归入分析无需做到“大而全”,只要能确定某一要件不成立,即可做出结论性判断。
二
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
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是指,权利主张的对造方(如被告、第三人)围绕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对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的匹配性进行排除。抗辩是否有效,一般取决于抗辩针对性的强弱,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有助于提升抗辩的针对性。
法律构成要件抗辩思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
01
要件事实抗辩
案件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基础,但并非所有的事实都与案件的处理相关。庭审中,为了提高抗辩的针对性和效率,抗辩方应围绕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的要件,进行对应的事实抗辩。具体包括:
事实不存在的抗辩
例如: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出资责任,股东抗辩自己并非股东,而是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当权利主张方已提供股东登记记载凭证等形式证据时,对造方就需对否定事实提供相应证据。
对抗事实存在的抗辩
一些法律规范中设置了对抗要件,如《公司法》33条关于股东查阅、复制权中,就设立了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形下,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的对抗要件。当抗辩方对此提出抗辩时,相应的诉讼重心就应集中于证明对方存在不正当目的这一对抗事实。
方法:要件事实的抗辩离不开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抗辩方应当先运用前述法律构成要件分析思维,在充分解析和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构成要件提出事实抗辩。
02
要件逻辑抗辩
案件事实与法条的逻辑对应性问题,即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内在逻辑,这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说要件事实抗辩解决的是“点”上的问题,则要件逻辑抗辩解决的是“链”上的问题。具体包括:
前提不符的抗辩
较多出现于事实的表象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符的情况下,如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名为A法律关系,实为B法律关系”的情形。此时,抗辩方需要重点阐述法律事实和性质与权利主张方提出的法律规范适用前提不符,同时也应就法律事实与其他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相匹配作出说明。
关联性不符的抗辩
法律规范中,大量存在显性或隐性的关联逻辑。例如侵权责任中的行为和损失的因果关系,合同责任中的违约与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就是最为典型的场景。抗辩方应当围绕法律规范要件之间的关联性是否构成,充分阐释意见,以达到切断权利主张“链条”的目标。
方法:要件逻辑抗辩的重点在于推翻权利主张方的逻辑判断,抗辩方在提出抗辩时应加强对法律横向和纵向逻辑关系的分析,以提高抗辩的体系性。
03
要件程度抗辩
在案件基本事实明晰的情况下,该事实是否达到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程度要求,决定了权利主张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诉讼中,权利主张方基于诉讼利益考虑,会有意无意地对程度要件作最大化适用。抗辩方如认为责任过重,则应加强对程度要件非匹配性的举证和阐述。
例如:在最为典型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调整的场合,“过高”“过低”本身即程度要件,但如何判断过高、过低,则需要综合运用预期利益合理性原则、过错因果关系判定原则、缔约地位强弱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等多种规则进行判断。
方法:程度要件背后,往往蕴含着丰富的法理原则,抗辩方可以加强对该些法理原则的研究和论述,从而提升抗辩的准确度,增强观点的说服力。
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文:曹克睿
图: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