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30 18:13:04来源:法律常识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发动社会力量查找线索、有效打击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信丰法院现依照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面向全社会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线索和财产线索,如有下列被执行人线索可联系0797-3300069,我们将绝对为您保密。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姓名:陈明秀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8****4215
住址:信丰县铁石口镇细车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628号
执行依据:(2018)赣0722民初432号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77万元
姓名:张小英
性别:女
身份证:3621231975****0646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南山东路郭家坪
执行案号:(2014)信丰法委执字第14号
执行依据:(2013)赣中民四初7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82.933万元及利息
姓名:李太阳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2****4850
住址:信丰县万隆乡禾江村下李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1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1530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135万元及利息
姓名:李钢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7****4853
住址:信丰县万隆乡禾江村下李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21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1530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135万元及利息
姓名:宋乾涛
性别:男
身份证:5116211988****5652
住址:四川省岳池县苟角镇薛家坪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58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211号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923万元及利息
姓名:王建华
性别:女
身份证:3621231976****4525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兰坳村丁公岭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55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686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318万元
姓名:蓝雨华
性别:男
身份证:3604211978****4215
住址:九江市九江县港口街镇赣西北地质大队一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14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3219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477万元及利息
姓名:李建明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0****4810
住址:信丰县万隆乡立新村社前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32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52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3485万元及利息
姓名:徐小明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62****4512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小河圩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460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61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8946万元
姓名:罗世峰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9****0334
住址:信丰县嘉定镇阳明南路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363号等2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540号等2案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71万元
姓名:李泽斌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0****4551
住址:信丰县小河镇联群村兔子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45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695号
案由:追偿权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2623万元
姓名:郭小明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9****5736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川风村下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436号等5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868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3.423万元及利息
姓名:邱二生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8****5757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光明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06号等5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232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0.7809万元及利息
姓名:邹长钢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9****5717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明星村牛角湾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7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324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0775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晓玲
性别:女
身份证:3607221985****5741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官洞村下黄泥塘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678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1268号
案由:信用卡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3.8694万元及利息
姓名:肖风风
性别:女
身份证:3607221995****5726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谷山村洋坑小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44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322号
案由: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2.015万元
姓名:邱庚平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80****5758
住址:信丰县大阿镇光明村上头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494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801号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0.3025万元及利息
姓名:吴连平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6****2155
住址:信丰县古陂镇阳光村细山里小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36号等5案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2895号等5案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3.2238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观音
性别:女
身份证:3607221994****3083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莲丰村连塘背小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4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1106号
案由:离婚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1万元及利息
姓名:肖春松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11971****1632
住址:赣县区阳埠乡阳埠村马坪组
执行案号:(2020)赣0722执151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1692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9.7558万元
姓名:吴胜财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0****3074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东坑村月光背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8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348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8.4045万元及利息
姓名:黎飞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88****2110
住址:信丰县古陂镇黎明村上毛丘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恢180号
执行依据:(2015)信民一初字第1404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7.5576万元
姓名:袁蒸龙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9****3015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赤坑村大树下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132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刑初288号
案由: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8403万元
姓名:邱礼进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83****301X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桐梓村上竹坑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356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3760号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6万元及利息
姓名:钟兆雄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71975****6932
住址:安远县长沙乡吉祥村黄帮围小组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恢174号
执行依据:(2019)赣0722民初403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885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晓东
性别:男
身份证:3621231974****2118
住址:信丰县古陂镇古陂村上圩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503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017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178万元及利息
姓名:刘富飞
性别:男
身份证:3607221993****3054
住址:信丰县安西镇车头村车田高
执行案号:(2022)赣0722执731号
执行依据:(2021)赣0722民初4247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未履行标的额:1.4万元及利息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 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
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来源:信丰法院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