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1:45:54来源:法律常识
■点击右上角【关注】“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杨在明征地拆迁律师,专注为被征收人提供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X先生和L先生系兄弟。
2021年6月县自然资源局向X先生及L先生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为其房屋没有经过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并告知其要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否则县政府将依法拆除。
X先生找到张琨律师团队询问要如何应对。张琨律师团队分析了X先生提供的相关案件材料后,在期限内立即指导X先生针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向县自然资源局递交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书,经听证程序后,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涉房屋证件不齐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案涉房屋建造年代较早,系X先生唯一一处住宅,X先生及其家人长期居住在案涉房屋,他们曾多次向相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但由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直拖延,始终不予办理。
由于农村现在发展的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等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普遍存在着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不是农村居民能够解决和克服的,农村居民对此不存在过错,因这是客观现实,相反,此类情形在很大程度上是行政机关造成的这种管理现状。
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并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故不具备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另外,根据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如果在乡、村庄的规划区内的,应该是由乡、镇政府进行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只有在逾期不改正的情况下可以拆除。
本案被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称涉案房屋是在耕地上建房,那么就存在另一个问题,占用农用地建房是不能适用《城乡规划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规定,而是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因此,被告适用的法律显然是自相矛盾且错误的。
本案被告县自然资源局向被处罚人X先生、L先生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就是说本案的行政相对人应为X先生、L先生。张琨律师团队分析了被告县政府提供的本案相关的证据。
首先,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程序证据1《违法建筑案件立案呈批表》登记显示的违法人为X先生,并没有L先生。但是,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则是X先生和L先生,这显然与立案时的违法人是不一致的。
其次,在程序证据2《执法工作联络函》、《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内容显示,需要收件人签字处均仅写明“本人拒绝签字”,既没有见证人签字,也未对送达情况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显示是不符合送达程序的有关规定的。
再次,程序证据5听证通知的《送达回证》、程序6听证笔录的《送达回证》、程序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显示,县自然资源局未依法向 L先生送达相应文件,且县自然资源局提供的《听证笔录》中并无当事人的签字,听证笔录理应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本案的法官结合案件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审理查明后认为涉案房屋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应该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而不能以房屋为违章建筑进行行政处罚。法官建议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最终,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县自然资源局撤销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X先生和L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涉案房屋并未被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原创文章,未经授权,谢绝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