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19:49:35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12月12日从广东交警处获悉,近日在东莞市长安镇发生了一起小轿车与电动自行车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幸造成2人当场死亡。
11月25日3时04分许,陈某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沿S122省道从深圳往虎门方向行驶。途经长安镇太安路新安658号对出路段时 ,该车车头与在本车道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房某、乘客姜某两人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肇事后,小车驾驶人陈某驾车逃逸。4时50分,东莞交警在沙头时代广场发现肇事小型轿车,6时40分许,陈某到交警大队自首。陈某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69mg/100ml,经尿液检验无涉毒情况。
据陈某交代,11月24日17时31分许,他驾驶车辆到达一龙路附近餐厅和8名同行人吃饭喝酒。晚上20时25分许,离开餐厅前往酒吧与3名同行人饮酒。凌晨03时01分,陈某独自驾驶粤S号牌小型轿车准备回住所,途经S122省道长安镇太安路658号对出路段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至长安镇沙头东大路时代广场路段右侧路边弃车,在附近徘徊,后续搭乘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返回住所。
11月25日6时22分,陈某前往长安交警大队投案。
事故初步原因
事故发生后,东莞交警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有序开展救援行动。同时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
肇事后,陈某驾车逃逸。4时50分,东莞交警在沙头时代广场发现肇事小型轿车,6时40分许,陈某到交警大队自首。当场呼气测试结果为69mg/100ml,经尿液检验无涉毒情况。后续抽取陈某的血液送致鉴定所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53.1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经初查,事故当天事发现场道路交通状况良好。陈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是造成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房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叶作林 通讯员:粤交警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叶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