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0:00:24来源:法律常识
【要点提示】
增加A2准驾车型后,在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半挂汽车,就失去实习期的意义。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9日,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为其重型半挂车在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商业险机动车损失险等险种,且有不计免赔特别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 2018年3月17日,驾驶员高某(持A2实习期驾驶证)驾驶原告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庆阳市出发沿吴华路向吴起县城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吴起县白豹镇吴华路34KM 900m处时,与迎面驶来的由李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延安市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原告事故车辆在榆林某公司进行了维修,原告支出修理费8080元。原告为对方重型半挂牵引车支出施救费65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审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属有效合同。2018年3月17日,高某驾驶陕K000/陕K000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吴起县白豹镇吴华路34KM 900m处与迎面驶来的由李某驾驶的陕KE000/陕K0E0(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有不计免赔特别约定,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理应按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被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员系实习期驾驶半挂牵引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虽事故车辆的驾驶员高某处于A2证实习期,但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是未按规范操作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可高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被告该辩解理由不成立,故本院对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陕K000G(挂)半挂车车辆损失8080元,施救费6500元,共计14580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榆林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赔付14580元。
以上金钱给付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5元,减半收取82.25元,由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增驾实习期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保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第三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的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察、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车。而该条的规定不包括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实习期。包含了增驾实习期。公安部规定增驾实习期是对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的补充。之所以增加准驾车型的实习期,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关驾驶车辆的驾驶情况。本案中交警部门认为高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的原因是未按规范操作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可高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持A2实习期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属违法驾驶。因此增驾实习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理由,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来源:米脂法院 作者:魏红梅 责任编辑:李思科 贺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