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2:06:33来源:法律常识
一大家子相约一起去走亲戚,为图方便共同乘坐一辆无牌号三轮摩托车,途中由于操作不当加之驾驶人已是古稀之年的老人,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一死四伤的交通事故。近日,渑池县法院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9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渑池县24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村移民桥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车辆乘坐人李某乙(李某甲亲属)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甲和乘坐人关某某(李某甲妻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该三人均系李某甲亲属)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23日,经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支付被害人李某乙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就赔偿事宜与李某丙、李某己、李某戊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因操作不当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四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已赔偿死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并就其他伤者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举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代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