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2:05:31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凌某交通肇事罪一案,由于被告人凌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过,赔偿损失获得谅解,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6日清晨,凌某驾驶无号“捷悦”牌三轮电动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凌某驾车逃逸。经五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凌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当日上午,凌某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凌某支付丧葬费29600元,2019年6月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3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凌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希望对被告人凌某从轻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致使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凌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依法应从重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量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贾少杰 季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