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2:44:55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安徽商报
在日常生活中
行人横穿马路、翻越路中间护栏等
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
近日,我省舒城县
一女子就因为横穿护栏
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
50多岁的李女士是舒城县人,平时务农为生。
2020年5月30日15时12分许,李女士在舒城县境内206国道1183KM 105M处,由东向西穿越道路中间护栏横过机动车道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死亡,李女士受伤。
同年7月14日,舒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女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女士被送至舒城县人民医院救治,并在治疗期间接受侦查人员讯问,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2020年6月2日,李女士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并于同年6月3日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舒城县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穿公路护栏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李女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女士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据此,舒城县法院作出判决,李女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行人也可成为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
法官提醒称,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任何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
在交通管制中,经常会发生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跨越隔离设施、扒车、强行拦车等行为,这不仅是不文明的行为,更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本案中的李女士因自己违章行为造成他人车毁人亡,在其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被判交通肇事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该案的判决,希望公众对遵守交通秩序引起重视,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