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3:16:03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处被告人尤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7日19时27分许,被告人尤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途经宜春市天宝路时,与被害人钟某、邹某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邹某受轻微伤、钟某经治疗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尤某在现场自首。经认定,被告人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尤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尤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尤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