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5 12:17:48来源:法律常识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游某瑞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游某瑞无证醉酒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从泰宁县杉城镇罗汉寺往吕家坊方向行驶,行至泰宁县地质公园路段,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查,游某瑞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2mg/100ml,已达醉酒程度。2021年5月27日,游某瑞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另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人游某瑞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瑞构成危险驾驶罪。游某瑞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刑事处罚,且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