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0:47:07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网7月26日讯(通讯员 吴泱 周文婧 记者 刘浏)教练员是驾驶人学习驾驶的安全引路人,在陪学员上路练车时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疏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2022年7月21日,由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因教练员履职不当造成的交通肇事案宣判,教练员陶某某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事故发生在2021年10月10日下午,教练员陶某某随车指导学员李某某驾驶重型专门用途货车由东向西行驶。当时天降大雨,李某某提速准备超越同向行驶的电动汽车。陶某某看到对面100米左右有摩托车过来,感觉有危险,踩下刹车的同时去扶方向盘。此时学员也踩下刹车,在湿滑的路面上货车发生侧滑后撞到了摩托车,最终导致摩托车司机徐某某死亡。公安机关依法认定教练员陶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超车时李某某没有和我说,等他超车后我才发现有危险,那时候已经来不及了。他本身也有小汽车驾驶证的,不是零基础。”陶某某为自己作出辩解。“李某某不熟悉路况,没有看到发生事故的地方是路口。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路况不具备超车条件。这里是练习科目三的考试路段,你经常带学员在这里练车。面对还处在练习阶段的学员,作为教练员,你的预判、提醒义务应当要高出常人。因此,在这场事故中你存在明显失职。”在检察官的耐心解释下,陶某某最终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期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员陪同学员上路练车时发生事故,教练员均需承担事故责任(学员故意为之的情况除外)。副驾驶的刹车不是摆设,在学员驾驶车辆过程中,教练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和警惕,严格履行自身职责,当好学员驾驶路上的启蒙老师。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