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1:55:30来源:法律常识
王某某身为法官,却贪赃枉法,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近日,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的起诉书,检察院起诉王某某涉嫌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认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对受贿罪从重处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沈阳市**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及民事审判庭审判法官期间,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11.3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返乡看望父母时接受其父母的邻居孙某某、高某某夫妇的请托,许诺帮助协调曹某某(系孙某某、高某某妹夫)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并向孙某某、高某某夫妇索要人民币30000元办事好处费。2017年8月23日至8月25日孙某某分三次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王某某共计30000元。事后,曹某某被判处缓刑。
(2)2017年9月,杨某甲任法定代表人的沈阳**管业有限公司诉白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杨某甲的请托,许诺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沟通协调,以取得案件胜诉,并向杨某甲索要人民币30000元办事好处费。杨某甲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附近王某某的车内送给王某某现金30000元。
(3)2017年12月,李某甲诉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进入执行程序,李某甲系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李某甲请托,许诺与该案执行法官沟通协调,以加大对该案的执行力度,尽快执行回款,并向李某甲索要人民币10000元办事好处费。2017年12月6日,李某甲以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王某某10000元。事后,王某某多次与执行法官刘某某取得联系并请求刘某某对该案加大执行力度,该案于2019年8月执行完毕。
(4)2018年7月,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即将被起诉至沈阳市**区人民法院审判。金某某通过王某某的介绍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托王某某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沟通协调,以帮助金某某判处缓刑。王某某许诺可以协调,并向金某某索要办事好处费。2018年8月3日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被沈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2018年10月,在沈阳市铁西区**街王某甲经营的饭店,金某某通过王某甲转交给王某某人民币3000元。
(5)2018年7月,江某某诉陈某甲、罗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程某某系被告陈某甲、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王某某接受程某某请托,许诺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沟通协调,以尽快取得案件判决,并向程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办事好处费。事后,此案于2018年10月11日判决。2018年10月中旬,程某某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附近的饭店内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
(6)2018年11月,吉林省**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欠债较多,濒临破产。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杨某乙请托,许诺与该案的主审法官沟通协调,使原告在被告破产前取得该案的胜诉判决,并向杨某乙索要人民币10000元办事好处费。2018年11月23日,杨某乙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东侧车库附近送给王某某现金10000元。事后,案件于2018年11月23日判决。
(7)2019年1月,关某某欲代理岳某某、陈某乙被执行一案,为达到法院延期腾房、代理案件的目的,关某某找到被告人王某某,请求王某某与案件执行法官沟通延期腾房一事。王某某接受关某某请托,并找到其同事冯某某进行协调,事后,岳某某得以延期腾房。2019年1月20日,关某某为表示感谢,在沈阳市沈河区**小区附近送给被告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0元。
(8)2019年4月,李某乙名下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街**号**的房产被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19年6月,因与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撤回诉讼保全申请。被告人王某某接受李某乙请托,许诺帮助协调,以快速办理解除查封手续,并向李某乙索要人民币5000元办事好处费。2019年6月17日王某某协助执行法官办理了该处房屋的解除查封手续。2019年6月28日,李某乙在沈阳市**区人民法院南侧的小路附近送给王某某现金5000元。
2.2015年4月22日,原告杨某丙因民间借贷纠纷将被告李某丙起诉至沈阳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诉讼过程中,杨某丙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2015年5月20日,**法院依法将被告李某丙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路**号**号的房产予以查封。2015年7月28日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2015年9月28日原告杨某丙因被告李某丙未能履行调解书规定的还款义务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负责案件的执行法官系被告人王某某。
杨某丙于2015年10月28日提交评估拍卖申请书,申请对李某丙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杨某丙在申请书中表示愿意垫付上述房产评估费用,且承诺在流拍情况下购买该房产。被告人王某某收到上述申请后,在该房产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况下,一直未对该处被查封房产进行拍卖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2016年1月21日,申请人杨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辽阳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辽宁省**监狱服刑,201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
2016年11月7日,在杨某丙被羁押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申请人杨某丙同意及授权,私自伪造杨某丙签名,制作虚假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及“送达回证”,以杨某丙的名义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区法院依据该份虚假的申请,在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房产且申请人提交拍卖申请的情况下,认定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2015)**执字第**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杨某丙未执行回任何财产。
2018年5月,因查封期限届满,未对被查封房产办理延期手续,被执行人李某丙的轮候查封债权人依法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现被执行人李某丙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不具备还款能力,申请人杨某丙的39万元债权及孳息已无法实现。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0日被传唤到案。现涉案受贿赃款已由被告人王某某家属退缴监察机关。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对受贿罪从重处罚。2020年3月,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华商报记者 王祥、编辑 罗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