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3:10:17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2020年5月24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1956年出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尚未登记注册的“小鸟”牌二轮电动车沿本市昆都仑区黄河大街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三八路交叉口东150米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正在下路基的行人王某(1949年出生)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后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25日18时29分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昆都仑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花等四人共计23000元。
经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尚未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由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花等四人各项损失共计700183.9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3000元,剩余677183.99元;驳回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来源: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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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内蒙古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