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3:28:3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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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侯维白李祥琴)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因驾驶人违规超车,造成一人重伤、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犯罪事实中的疑点并没有全部得到证据排除,遂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了犯罪嫌疑人全部犯罪事实。
今年7月3日傍晚,倪某驾驶小轿车准备超车时撞到一辆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后又与同向行驶的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重伤二级,涉事车辆均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倪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倪某第一时间报警并联系自己妻子到场,但在其妻子到达后、警察到达前,不顾他人的劝说离开了现场。次日早晨,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卷宗中显示,在倪某离开现场后至第二天早晨的十几个小时里,公安机关多次拨打倪某电话,一直无人接听或处于关机状态。据倪某交代,事故发生后他觉得身体不适,便去医院检查。从医院出来后,感觉还是头晕,便一路闲逛,直到晚上12点多才回到家中,并未注意到手机来电。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材料包括公安机关调取的倪某去当地医院的监控视频资料以及CT检查记录等。倪某投案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零。
8月28日,检察官讯问倪某,其交代的内容和在公安机关交代的一致。检察官又询问了被害人及当日在现场的目击者,了解交通肇事现场的一些细节,有人提出倪某身上好像有酒味。但通过查看现场记录材料、医院监控,查看治疗记录以及询问当班医生护士,倪某言行表现都很正常,不像饮酒后的样子。
倪某到底有没有喝酒?医院检查结果显示,倪某的身体并没有问题,那为什么第二天才投案,离开医院后的几个小时到底去了哪里?带着种种疑问,办案检察官去了倪某工作的工厂实地调查,在查看食堂时发现了墙角有很多散落的酒瓶,经过询问得知,该工厂对工人中午在食堂喝酒并不禁止。检察官随即询问了倪某的多名工友事故发生当天中午的情况,有两名工人表示,看见倪某当天中午喝了白酒。
经再次提讯,在证据面前,倪某终于承认自己当天中午在厂里吃饭时喝了两杯白酒的事实,并交代当时不顾他人劝阻离开现场的原因,正是因为害怕中午喝酒的事情被交警发现。在医院检查身体后,还去了洗浴中心进行汗蒸消散酒气,经过妻子的反复劝说,第二天才去投案。对倪某的供述,检察官经查证后也予以确认。
检察官认为,倪某在事故发生后虽然主动报警,但是在身体检查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去公安机关投案,存在逃避公安机关酒精检测的主观故意,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因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倪某是否属于酒驾,不认定其酒驾。但是倪某在主动投案后没有说出全部案件事实,而是办案检察官多方调查取证后才不得不说出实情,不应认定自首情节。同时,在倪某认罪认罚前提下,承办检察官与案件双方当事人联系,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建议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最终对其作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9月16日,宝应县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倪某提起公诉。近日,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