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3:35:21来源:法律常识
事故回放
2016年04月06日21时40分许,白某某驾驶甘A牌照小型客车在中川镇辅仁医院对面,将3名横过马路行人撞倒后逃逸,致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接警后,大队精心部署,迅速开展稽查、勘查工作,最终逃逸驾驶人迫于强大压力自首归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经兰州新区公安局批准,2016年04月13日,新区交警大队对犯罪嫌疑人白某某依法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白某某目前羁押至永登县看守所。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警 示
jingshi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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