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6:40:42来源:法律常识
犯交通肇事罪,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若肇事后逃逸,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逃逸的认定对量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以真实案例分析“特殊逃逸”的认定。
案例
20时55分,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省道一路段时,因夜间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与路边行人王某、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受伤、王某受伤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报警,警察到达现场时,李某隐瞒自己驾车肇事的事实,让妻子杨某为其顶替。次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了其驾驶小型客车肇事的犯罪事实。
经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却隐瞒事实并让其妻顶替,是交通事故逃逸。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申请复核。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复核,认为原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予以维持。
争议焦点
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后虽未逃离现场,但隐瞒自己的肇事者身份并让其妻顶罪的行为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一种意见认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逃逸的本意是逃离事故现场,被告人李某案发后一直留在现场,倘若将未逃离现场的行为解释为逃逸,显然超出了逃逸的文义射程,有类推解释之嫌,所以,不宜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认为,逃逸是指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逃逸的理解不能局限于是否逃离现场,应当作实质判断。李某交通肇事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为其顶罪,在民警询问时隐瞒其肇事者身份,其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为逃逸。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采用上述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认定李某的行为是逃逸不属于类推解释
首先,逃逸的核心含义在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至于逃跑是否逃离事故现场,应该根据具体情形作实质判断,虽然一般情况下逃逸的表现形式是逃离事故现场,但并非所有逃逸都必须逃离事故现场,如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隐匿肇事者身份与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几乎没有差异。故根据《交通肇事解释》的精神,只要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心态,并且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可认定为逃逸,是否逃离事故现场并不影响逃逸的认定。
其次,考察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将逃逸的范围理解成既包括逃离事故现场,也包括留在现场但伪装成路人隐藏身份或找人顶罪等实质性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并不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为交通肇事后,积极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交警的处理,不仅是每一个驾驶员的基本义务,也是国民的基本常识。因此,将本案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情理之中,并不违背常识常理常情。
再次,考虑行为处罚必要性和均衡性。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隐匿身份冒充路人的行为与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行为社会危害性相当。故将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故意隐匿其肇事者身份的行为认定为逃逸未超出逃逸的文义射程,属于合理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
二、认定为逃逸符合刑法的目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条明确规定“救助被害人、保护现场和迅速报告”是肇事者的基本义务。
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冒充路人隐藏自己肇事者身份或找人顶包的行为,与逃离事故现场的逃逸行为一样,容易造成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同时,亦对侦查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划分事故责任,妥善处理事故造成延误,更有可能导案发现场保护不力,造成重要证据毁损或灭失,妨害正常的诉讼活动,故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逃逸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
三、认定为逃逸与相关法条协调一致
如果交通肇事后冒充路人留在现场,不认定构成逃逸,那么,如果被害人因其冒充路人隐匿身份而未得到及时救助死亡的,就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这种情形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假设在故意杀人罪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的情况下,数罪并罚后的判处的刑罚幅度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致人死亡的刑罚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致人死亡的量刑反而比留在现场冒充路人的刑罚更重,这种刑罚的不协调的结论显然是不妥当的。
综上,李某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但故意隐匿其肇事者身份的行为,如果仅仅依据形式逻辑,机械,僵化的理解逃逸的含义,将使得处理结论偏离正义;而对逃逸进行实质判断,将该行为认定为符合逃逸的本质特征,对其按照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量刑,能够体现罚当其罪,不枉不纵。最终,本案经综合考量,因李某具有自首、赔偿等情节,仍然对其宣告缓刑,也算罚当其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