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8:12:12来源:法律常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孙立昊洋 通讯员 苏晨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6月4日,司某驾驶A车在未央区明光路行驶时,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黄某发生碰撞,导致黄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前往医院治疗,司某垫付了医疗费3010元。后因A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将垫付款3010元支付给车辆所有人甲公司,司某索要该费用遭拒,故诉至未央法院。
法官经调查了解到,事故发生前,甲公司将A车承包给冯某,冯某又雇佣司某驾驶。甲公司称,其已将保险公司赔付的3010元垫付款支付给冯某,而冯某则认为,因本次事故导致车辆停运,故应由司某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后,再向其退还垫付的费用。为彻底化解纠纷,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释明法律规定。最终,冯某当庭向司某退还了3010元,司某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冯某辩称的停运损失与交通事故垫付款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占有该款项无法律依据,故应予以返还。在交通事故中,为伤者垫付医疗费,虽无法律强制规定,但主动垫付不仅可以使伤者得到及时治疗,更有利于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故对主动垫付的行为应予鼓励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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