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4 23:36:33来源:法律常识
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律师是要以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虚假承诺,也不故意挑动当事人,让他们做无谓的牺牲。
但是很矛盾的是,有不少案件,是无法真正“精准”预估的,很多案件如果你想要获得更有利的结果,需要某种程度的“冒险”,因为你需要对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可能的错误认定,而这种错误认定,是否能够被理解,被采纳,律师无法给出承诺。
话说回来,对于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所谓的错误认定,也许只是辩护人的思路,在办案机关的思维里,也许根本不存在。法理争论很正常,律师就是要不断通过有利的支撑点,说服办案机关。
比如,曾经一个初定为诈骗的案件,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检察官和律师都认为这个暂定的“诈骗罪”不成立,而应该是组织、领导传销罪,毕竟这种涉及“民族资产解冻”类型的案件,更多还是通过传销式的链条,堆积出犯罪的事实。
而在和检察官达成对罪名的一致认可后,出现一个情况,王某被定为这段传销的最高级别人物,因为“像章”、“纪念币”在这段传销链条中来自于当事人,而当事人下面的韩某,通过一己之力,发展了不少于6个层级的会员,人数汇算下来,超过2200余人。至于涉及的钱,那是无法详细计算了。
在案件第一次移交检察院的时候,检察官的意思要让当事人认罪认罚,量刑建议四年,韩某三年六个月,当事人不服,认为即使认罪,也应该要在韩某之下,或者与韩某持平,她同时也继续自己的无罪辩解,对在案卷宗继续按无罪的意见和承办人沟通。
随着羁押的持续,当事人也清楚,面对大量的聊天内容、银行收款记录,彻底否定无异议是下策,是不切实际的挣扎,在犹豫许久后,再次沟通,决定承认相关事实。此时,辩护思路转向为主次之辩,根据作用地位,争取减轻。
从检察官的思路,这是一个金字塔形状的链条,最顶端是当事人,下面是韩某,再下面是韩某的几个“大将”,韩某的“大将”下面是“组长”,“组长”下面又是其他会员,其他会员还继续向下发展,合计2200余人。检察官认为这是符合逻辑和常识的,也是司法实践定罪量刑的逻辑,他无法打破这一规则,所以我的当事人要在第一位,对下面的全部负责。
我表示反对,因为无任何客观证据表明我的当事人王某对于韩某下面的人有管控,有支配,也没有任何下面的人直接对我的当事人转账,一切都是在韩某及其“大将”的运作之下,发展出了诸多微信群,有群的组长一一登记,一一往上反馈。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人物,是韩某,因为韩某之下,已经超出了王某的掌控。而王某除了韩某这一条线之外,无任何其他线索,可是韩某的“像章”、“纪念币”的来源,却是除了来自王某,还有其他途径。
如此等等,反对意见提交给检察院。
检察院不采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补回来后,再次探讨,检察官说要报给上级讨论,之后并没有告知讨论的结果,第二次退补。第二次退补回来,再来联系我,我还是坚持原来的意见,并针对补充的侦查内容做了补充的律师意见。
最终,韩某成了第一“准”被告,我的当事人排在第二位,检察官的认定之下,我的当事人刑期建议从四年左右降低了7个月,比韩某低了1个月,当事人在面对该量刑建议时,也表示接受。
确实不是什么惊天大逆转的胜利结果,但是需要明白,现在侦查的手段、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素质,也并非浪得虚名。大量的案件,磨的就是一点一滴的减轻,慢慢累加出较为良好的结果。彻底大翻盘的案件,需要机遇,比如恰好出现极为关键、重要的侦查纰漏,证据链被彻底打断,除此之外,也需要当事人和律师共同坚持的勇气和智慧。
这就是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徐义明在选择刑事辩护作为自己的主要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作为辅助的业务补充,一来源于自己对刑事案件的兴趣,愿意投入大量的时间去研究、实践,二来也是基于某种缘分,让他在执业最初就能够有机会参与办理大大小小诸多不同类型的刑事业务,从而慢慢奠定了自己律师职业的基本底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