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09:00:15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陈晨
近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由于肇事车辆“身份”复杂,这起车祸一下子牵出了肇事者、实际车主、登记车主、保险公司四名被告。赔偿责任如何厘清?
连人带车被撞,肇事者弃车逃逸
2019年2月某日,高某驾驶半挂车辆在行驶到路口右转时,与邱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邱某受伤。高某见状弃车撒腿就跑,经过的路人见到邱某躺在地上立即报警并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邱某骨盆多发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用十万余元,鉴定为九级伤残。高某逃逸后被查获,因高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经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高某准驾车型不符,为确保自身安全、事发后逃逸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邱某住院期间,高某前去探望并支付两万余元医疗费,后再未明确表示态度。当邱某得知该车为挂靠车之后,认为由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被告高某、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承担。然而几方各执一词,相互推脱,邱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几方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四十万余元。
法院判决车主赔偿,挂靠单位亦担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甲牌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A,乙牌挂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B,该辆挂号车的实际车主为高某,该主、挂车分别挂靠在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处经营。因此,法院认定高某按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与高某是挂靠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甲牌号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基于法律规定,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或保险不予赔偿部分,由高某、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连带赔偿。根据邱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失地证明及城农标准统一的精神,赔偿项目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法院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邱某10万余元。高某赔偿原告邱某20万余元,运输公司A、运输公司B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挂靠,实质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被挂靠人向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挂靠人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该行为实际规避了国家有关行业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实际车主对挂靠车辆享有支配权,并从机动车的运行中享有收益,因此应当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对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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