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附加赔偿(货运第三者责任保险)

时间:2023-04-16 09:21:38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附加赔偿(货运第三者责任保险)



01

引言

introduction


在物流行业,货车老板们为了转移风险和减少成本,往往会在购买交强险、商业险的基础上,再向保险公司另外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并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该附加险的作用便在于,在保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当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在超出交强险和商业险额度的情况下,就可以由承保附加险的保险公司来负责赔偿。


那么如果是在卸完货返程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货车上不存在货物处于“空车”状态,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此拒绝赔偿?



02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s


2018年陈先生开着自家货车送货,在送完货回来的路上,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刮蹭,电动车骑手头部着地当场去世。


事后交警认定陈先生承担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陈先生不仅面临着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大额的民事赔偿。幸运的是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保险公司都直接愿意理赔,但不幸的是附加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却坚决拒绝赔偿。


如上所述,保险公司在公路货物运输保险与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约定了,必须在保险货物的运输过程中才可以理赔,具体的保险责任期间是,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时终止。


而本案事故时,恰恰陈先生已经送完货在回程的路上,货车处于空车状态。扣除交强险、商业险,若附加三者险保险公司不赔偿的情况下,陈先生还得自掏腰包赔偿大几十万,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己见拒绝赔偿,但我方律师强势反驳:


一方面,货物运输本身属于一系列的动态过程,不能孤立片面地进行解读,无论是为了运输而前往装载货物、运输货物、卸货后空车返回,均是货物运输中的常态,是为了实现货物运输目的而不可分割的连续行为。因此本案中陈先生卸货后空车返回,自然也属于货物运输过程的范畴之之内;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对于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该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也就是卸货完空车返程,也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内。


03

律师分析与建议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生活中,由于投保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相比高额度的商业险价格上会更加优惠,但也存在着本案中“空车”状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重大风险。虽然本案我方取得了胜诉,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少法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例。


对于此种争议较大的案件,不同律师的证据准备、开庭效果截然不同,如果委托了不专业或是不负责任的律师,一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将对我方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建议委托专业的保险律师进行处理,才能为案件争取更高的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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