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0:00:55来源:法律常识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小陈经常顺路搭乘同事小林驾驶的车辆下班回家。某日发生交通事故,小林和小陈在事故中均受轻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小林负主要责任。那么,出于好意的小林对小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阮宇婷:法律上将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顺路、无偿搭载乘车人的行为定义为“好意同乘”。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与乘客之间允许无偿搭乘与无偿搭乘的行为是情谊行为。因其含有情谊性质,且驾驶人不希望同乘行为发生法律效果,故好意同乘不宜认定为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偿搭客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好意同乘不等同于乘客自担一切风险,驾驶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造成事故发生的,不能因其善意行为而减轻对乘客所负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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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福州新闻网 作者:叶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