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1:22:1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者不服刑事判决?检察院网络直播公开听证全过程
交通肇事者不服刑事判决?检察院网络直播公开听证全过程
交通肇事者不服刑事判决?检察院网络直播公开听证全过程
浙江检察网嘉兴讯 “本院将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申诉人的意见,充分尊重听证员的评议,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依法公正处理案件。”6月29日下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对唐某某刑事申诉案公开听证并互联网直播,社会公众可直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参与直播互动。听证会邀请了3位人民监督员、1位人大代表、1位政协委员担任听证员,该案的侦查人员、原办案检察官、申诉人参加听证。
2013年7月,唐某某驾驶一辆电动车,在嘉兴市南湖区一桥洞内从右侧超越前方汪某某驾驶的电动车时,造成汪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直至5天后,看到各种媒体报道及公安机关协查通告,唐某某迫于压力向公安机关投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汪某某家人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唐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之后,唐某某又先后向嘉兴市中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再审结果仍然没有变化。一审、二审和两次再审均维持原判后,唐某某于2019年年底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被交由秀洲区检察院办理。
“案发时是汪某某在他超车成功后追尾才导致的交通事故,汪某某自身至少应负主要责任。”听证会上,唐某某对事故责任及逃逸行为的认定提出异议。同时,他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电动车补充勘验材料真实性提出疑问,认为公安机关勘验的电动车并非案发时他所骑的那辆。而对于逃逸行为,他表示自己当时是因为疼痛难忍才离开事故现场,并非逃逸。
“在案的证据已经非常清楚,汪某某倒地是因为唐某某超车后电动车尾部撞到汪某某右侧把手,导致汪某某倒地受伤。而唐某某在离开现场直到五天后投案,一直没有报警也没去正规医院就医,实属逃逸。”该案侦查人员现场出示证据,对唐某某的诉求作出说明。
紧接着,听证员进行了提问:“你的车辆与汪某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事实,你有无异议?”“发生碰撞后,你没有拨打110与120,还是直接骑着你自己的电瓶车离开了现场?”“还有没有与本案相关的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面对听证员的提问,申诉人、侦查人员和原办案检察官一一作了回答。在充分问答的基础上,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愈加清楚。为确保公开公正,秀洲区检察院在听证会现场重新对有关证据作了示证、质证、认证。
经过闭门评议,听证员形成评议意见。人民监督员冯仲庆作为听证员代表发言:“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秀洲区检察院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作出复查结论,并在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作出后十日内送达申诉人。”秀洲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浙江省首例以直播方式向社会公开听证全过程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创新公开方式,主动接受人民监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保证了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彰显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