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保险求偿(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进行代位求偿吗?)

时间:2023-04-16 13:27:04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保险求偿(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进行代位求偿吗?)

作者:崔春霞,诉责险一姐,保险法律人,某大型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

导读:雇员工作时间因公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雇员向保险公司主张了雇主责任险项下的赔偿。保险公司能向肇事司机进行代位求偿吗?请看以下案例!

一、案情回顾:雇员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保险公司主张了雇主责任险的赔偿,保险公司向肇事司机代位求偿获法院支持

(一)公司向保险公司就全体雇员投保雇主责任险

2016年9月某日,甲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为在职工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1年。

(二)保险期间内公司职工搭乘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残,保险公司承担了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

2017年3月某日10时30分许,金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王某沿山东某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小轿车与树木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致金某及王某受伤。

交通经勘察事故现场后,出具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金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由金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后二人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终结后,经鉴定王某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

王某受伤时系甲公司职工,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依据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赔偿王某38万元。其后,甲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

(三)保险公司诉金某代位权纠纷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

后保险公司以金某为被告,提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金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向王某的赔偿金3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

1、甲公司作为受害人王某的雇主,其在王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后依据与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的约定,由保险公司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与作为交通事故侵权人的金某之间,对王某的伤害后果在赔偿责任承担上系一种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甲公司作为被保险人认为其承担的赔偿责任超出其责任份额时,有权依法对侵权人即金某行使追偿权。

2、保险公司已经依据与甲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义务,保险公司自履行赔偿义务后依法取得追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依据该法律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权益转让书能够认定保险公司依法取得追偿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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