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4:05:43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通常会造成财产损失。哪些财产损失需要赔偿?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相关赔偿费用?下面为您梳理可能要承担的6项费用:
一、车辆维修费
即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二、物品损失费
即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
双方对货物损失进行确认,由保险公司定损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评估;
如价值小、数量小的、争议不大的,应当由交警部门详细记录在交警事故认定书中,或交警勘验报告内予以存档。
三、车辆施救费
施救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为了施救车辆减少事故损失而采取适当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时支出的额外费用。施救费作为交通事故中常常产生的一项费用,在处理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施救费不等同于拖车费。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出险后,失去正常的行驶能力,被保险人雇佣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属于施救费。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有被保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也属于施救费。但在施救中,施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是必要损失,不属于施救费。
第二,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
第三,施救费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
如果出险车辆的车损较小,未超过2000元的限额,施救费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无需按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如果其他财产损失已满限额,施救费则按事故责任比例由承包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或肇事车辆车主本人赔偿。
四、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即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一)如何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
1.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应以合理性、必要性为原则。
能达到受损车辆原使用目的最低要求即可。如: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理应与被损害的事故车辆品牌、档次、类型基本一致,或者低于被损坏车辆。
2.应当妥善留存正规修理厂的维修明细、正规租车公司的书面合同、租金支付凭证以及相应发票。
3.要及时在受损车辆修好后完成退租。
如果受损车辆修好后未及时取车,此后发生的租车费用原则上是不能计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中的。
(二)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该费用呢?
1.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答案是:属于,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从上述规定可知,替代性交通工具合理费用属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交强险应予赔偿。
2.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否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
答案是: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约定,以及是否明确告知投保人。
如果明确约定间接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且该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
如果保险条款中未明确规定或未将该免责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则应根据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责任大小予以相应赔偿
五、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费
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司法实践中,车辆停运损失要获得赔偿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车辆营运证。
2.车辆停运前一段时间关于车辆经营收入的证据,当事人对停运前的经营收入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经营的账目进行审计
六、特殊情况下需要承担车辆重置费
如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则需要侵权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