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5:03:56来源:法律常识
潍坊新闻网4月21日讯 近日,寒亭法院对因醉酒驾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构成危险驾驶罪的3名驾驶员进行了集中宣判。其中一名被告因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合并执行,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办案法官表示,通过集中宣判,震慑“酒司机”,让心存侥幸的其他驾驶员警醒。
案例一 无证醉驾已经不是第一次
2013年6月13日下午3时许,寒亭的刘某无证、醉酒驾驶轿车沿央赣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将行人叶某撞倒,致叶某受伤及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弃车逃逸,被害人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叶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刘某到案后进行了如实供述。刘某与被害人叶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谅解。寒亭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有无证、醉驾前科,酌从重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案例二 醉驾上高速,小轿车翻跟头
今年34岁的淄博人李某在2016年6月11日晚,驾驶小型轿车沿长深高速公路潍坊段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寒亭区境内时,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侧面刮擦,小型轿车翻转,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及两车所载货物、高速公路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过酒精检测,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93mg/100ml。2016年6月15日,经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长深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日,李某与张某等达成赔偿协议。经寒亭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三 撞上小客车,造成一人受伤
2016年3月13日,寒亭的牟某驾驶面包车,沿32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与马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小型普通客车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该事故经寒亭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牟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酒精检测,牟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2.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牟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饮酒后人的意识会被酒精麻醉,反应变得相对迟缓,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寒亭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王昆鹏说。
寒亭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办案法官说,通过集中宣判,震慑“酒司机”,让还心存侥幸的其他驾驶员警醒。 记者 陈怀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