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15:12:50来源:法律常识
11月18日,记者从枣庄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了解到,在枣庄“4·13”醉酒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例中,驾驶人姚某某醉酒后驾车致人死亡,被终生禁驾。
据悉,2019年4月13日13时57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御捷马牌电动轿车沿薛城区钱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薛城区双语实验小学东段时,与在其前方同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宗某某受伤,姚某某随即拨打120后随同伤者到医院进行抢救,并在医院等待交警调查处理。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认定,姚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酒精含量153.9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法医学检验,宗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腔脏器损伤破裂死亡。经依法事故认定,姚某某醉酒驾驶电动轿车行驶时,路况观察不清、未保持安全距离、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据悉,姚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构成犯罪,被终生禁驾,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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