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1:28:03来源:法律常识
刑辩律师会见当事人属基本工作,除了个别非羁押状态下的当事人,律师接受委托后,以侦控审三诉讼阶段计,自委托至终结,会见次数少则五六次,遇久拖不决案件,多则数十次也不罕见。对于会见,每一位辩护律师都有自身的感触。以辩护职责论,律师会见次数根据案情及办案需要定夺。某些复杂案件,为更好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多多会见属于工作需要,个人曾有数十次会见当事人的办案经历。
拿律师会见说事,因辩护律师常遭遇当事人(委托人)超越办案需求,要求律师频繁会见当事人,律师成为委托人和当事人联络沟通琐事的渠道。对此,律师一般会采取和委托人事先约定会见次数,超出必要部分再另行收费的做法,似乎对双方都公平。遇到当事人不认可的,个人建议说清道理,争取理解,辩护律师工作状态不允许在特定个案投入无价值时间,当时间精力许可,辩护律师尽力满足委托人要求,当然无可厚非,但前提是既然属于额外劳动,按劳取酬理所当然。假如委托人无法满足或不能尊重律师劳动,律师也有拒绝的理由。同时,对于额外会见要求,即使委托人支付报酬,辩护律师在时间不允许情况下,也有拒绝的权利,这原本不属于律师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在律师会见问题上,一味迁就委托人多会见要求,并不值得辩护人提倡,让委托人体会到,辩护律师是否专业敬业,判断标准不在于非必要会见频繁,而是卓有成效开展辩护工作,为当事人诉讼利益竭尽全力,会见次数和服务质量没有必然联系,不能划等号。同时,个人执业感悟,不迁就当事人“无理要求”,有时反而容易得到他们的职业尊重。当事人心理有时很怪,律师呼来唤去、逆来顺受的,并不见得能得到委托人的职业尊重,相反,让委托人感觉律师“贵”,反而有利于彼此相处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