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缓刑贷款(做假合同贷款)

时间:2023-04-16 21:51:4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缓刑贷款(做假合同贷款)

一份虚构的购销合同,从银行骗贷500万元。

2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刑事判决书显示,自贡市德利物流有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利公司”)法人代表罗勇,在2014年4月期间以个人名义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申请贷款时,虚构购买汽车备用件的经营行为,向银行提供虚假购销合同,获取了该银行发放的500万元贷款未归还,罗勇因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并要求将违法所得500万元及损失退赔被害单位。

虚假合同 骗取贷款500万

裁判书显示,罗勇出生于1971年3月14日,初中文化,2004年成立德利公司,是公司法人代表,罗勇和妻子吴某某是股东。公司开始经营不错,还添置了车辆,在宜宾包了河段采砂,但由于业务扩大资金紧张,加上经营不善公司开始亏损,2014年时德利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资金支付公司费用,资金筹集极为困难,按照当时德利公司经营状况,银行一般不会放贷,罗勇打起了银行针对个人企业主贷款的主意。

2014年4月17日罗勇和乐山市商行自贡分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种类是小企业业主贷款,用途为购汽修备用件,借款期限到2015年4月17日截止,贷款金额500万。

由于贷款用途为“购汽修备用件”,就要向银行提供相应的购销合同,罗勇找到了有往来的新立公司法人代表郑某,虚构了产品购销合同,购买产品是发动机等,总金额为583万元,没有实际发生交易。并且将签订时间提前到贷款前的2014年1月15日。

4月17日,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发放了500万元贷款,银行根据其委托支付协议,向新立公司转款500万元,随后新立公司将500万元转回德利公司及罗勇妻子吴某某账上。而这些钱罗勇用来归还公司欠款及支付公司运行费用。贷款到期后,罗勇一直未偿还贷款。

裁判书表明,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罗勇造成银行实际损失为820.11万元。

欠款不还 担保公司报警

罗勇欠款不还,压力最大的是担保公司。据裁判书中显示,奥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凡泰担保”)在2014年期间,对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的10笔贷款进行了担保,其中3笔贷款按时还贷,另外7笔不符合贷款条件,包括罗勇的贷款。

兰某2013年12月接手奥凡泰担保,在罗勇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情况下为其提供了担保,也提供了一些虚假购销合同、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这些材料在银行通过审批,七笔贷款发放。

随后,时任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副行长的张某和小微贷款部负责人毛某觉得奥凡泰担保的担保风险较大,让兰某和其妻子徐某、四川某农牧集团公司法人代表李某某夫妇签署承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到期后,奥凡泰担保无力偿还这些贷款,银行将几位担保人起诉到法院后,兰某选择了报案。自贡警方介入后,2017年7月26日,罗勇主动到公安局陈述了贷款事实。

银行员工称审批流程正常

虚构贷款合同轻松获得500万元个人贷款,银行审批有没有问题?

裁判书中,乐山市商业银行信贷员徐某某称,罗勇的贷款是全部按照规定做的,对他的企业以及个人情况进行过核实,没有违规的地方。

时任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小微贷款部负责人毛某称,贷款审批是客户经理到贷款人现场调查,形成授信报告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之后提交风管部门风险审查,之后报分管领导也就是张某审核,最后由行长审批。时任乐山市商业银行自贡分行副行长的张某,负责小微金融、个人金融、营业部。

张某表示,自己主要进行审核。奥凡泰担保是由总部审核入围的一个融资担保公司,主要为银行提供融资担保合作。奥凡泰担保中途更换了主要负责人,银行对兰某不了解,所以暂停了和其合作,之后兰某告诉银行,李某某夫妇是实际控制人,经请示总行后兰某将自己和毛某带到李某某夫妇公司达成了担保协议。

裁判书显示,李某某夫妇证词中提到,张某、毛某找到李某某夫妇为奥凡泰担保是在2014年8月22日,也就是罗勇获得贷款4个月之后。

来源: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吕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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