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3:13:10来源:法律常识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昨日,陕西省高院召开“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12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在机动车事故上,“同命不同价”将成为历史。
发展历程
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缓和
但目前总体上仍处于城乡二元阶段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实践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引发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的讨论。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均明确不单纯以户籍作为确定赔偿计算标准的依据,而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
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和我省2013年11月29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