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4 04:18:4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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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李某某系江苏某某交通养护有限公司的员工,2016年12月27日在道路施工工地上班时,被小型轿车撞击受伤造成死亡。2018年2月5日,镇江市丹徒区人力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明锋死亡性质为工亡。
▼李某某的亲属胡等等四人获得肇事方赔偿后,2017年1月6日与江苏某某交通养护公司等协商后,双方了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亡各项待遇款合计35万元整,约定赔偿款项给付后,双方之间的工伤、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劳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此后双方再无任何纠葛,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此类权利。
▼李某某亲属在拿到公司的赔偿后,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应得的赔偿款是623900元,这下一算少得27万多,认为公司与他们协商处理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再次与公司协商没有解决后,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补足273900元。
★争议焦点★
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双方私了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公司是否应补足差额部分?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各方对利益、风险等都应有预判能力,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也不构成显示公平,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以及江苏省高级法院再审,均没有支持李某某亲属的诉求。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苏民申5666号
★实务分析★
第一,受伤员工或死亡员工亲属在与单位私了,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实务中当企业的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又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往往只是买了一份意外保险,当受伤员工伤情较为严重,这时候医药费及相关赔偿,对企业来说是一笔不菲的开支,企业在员工治疗结束后,为了降低开支,多数对赔偿这一块,都采用各种手段与员工谈判,争取达到企业期待的目标。
这时候企业与员工或员工亲属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当事人就工伤赔偿达成的协议,是对工伤待遇赔偿责任的承担所作出的约定,是属于一般合同,当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示公平的情形,这协议不仅是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是不可撤销的协议,双方就应按照约定去履行,任何一方反悔都达不到法院的支持。
就像前述案例中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李某某已经死亡,死者亲属胡某某等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从赔偿协议中对赔偿金额、赔偿项目都已写明,这说明双方对法定标准是知情的,在订立协议时不存在重大误解。公司已支付赔偿款35万元,并未低于法定标准的50%,按照江苏省有关规定不属于显失公平。赔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二,员工在与单位私了时,双方协商处理签协议时如何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员工在发生工伤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时,这时候往往单位都会主动找员工来谈,采用不同手段来达到目的,也有极少数的单位采用威胁恐吓逼迫等手段,来降低员工应得的利益,或者在协议条款里设下陷阱,这样只要协议一签,员工单方反悔,辩称自己被骗或被逼签订的协议,却又苦于没有证据证明,最终即使采用法律途径维权,向法院起诉仍然难以获得支持。
合肥律师刘志汉特别提醒:首先,单位在准备找你谈之前,就应该做好收集证据的各种可能性发生的准备工作;其次,在谈判协商过程中,单位一方如有任何过激逼迫欺诈等不合法或不符常理的情形,你得想方设法要保留凭据;再次,在谈判协商异议不大时,签订协议前务必要弄清楚协议内容,以免签订后反悔就已经晚了;最后,如果独自不能处理,建议从事情一开始就去委托信得过有实务经验的律师,花费一点费用能为你避免一笔很大的损失,就像前述案例中当时谈判签协议时就委托有经验的律师,27万元的损失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