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5 18:22:11来源:法律常识
今年以来,司法机关对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工作如火如荼,在今天(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下称《意见(二)》】,更是给防范网络犯罪工作添了一把柴火。
别以为只要自己提高警惕不被骗,在这个文件里,提及了很多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相关的内容。
以往遭遇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受害者最大的痛苦不是钱被骗,而是走进派出所报案却被告知“我们无权管辖,你要向有管辖权的单位报案。”
可再一问,那个“有权管辖”的派出所远在天边,有时候报案的差旅费成本还比被骗的钱多。受害者也只能把痛苦埋藏起来,然后告诉自己要坚强面对。
但是在《意见(二)》中,明确规定了被诈骗的“资金交付和汇出地”有权管辖,也就是说,在什么地方把钱汇给骗子的,就可以直接在当地报案。
受害者再也不用担心报案时被踢皮球啦。
《意见(二)》的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发布”,就是微博、小红书、知乎和抖音、快手之类的自媒体平台,“即时通讯”更好理解,常见的就是微信和QQ账号。
以前这些账号被盗,只能向平台运营方申诉,或者重新注册一个。现在要是被盗,也可以直接刑事报案了。
在《意见(二)》第六条还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我想到的更多。
现实中经常遇到有人发现,自己的身份证不知道什么时候就被他人用于注册公司并开户,需要走很烦琐的诉讼或申诉途径,才能将原来注册登记的公司注销,但对假冒者仍然无可奈何。
但是参考这个规定,如果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偷偷用于公司注册和银行开户,那也可以直接以盗用身份证件罪刑事报案了。
从去年开始的“断卡行动”让很多人意外地发现,自己出借甚至出售的银行账户被冻结了,甚至连自己正常使用的银行账户也受到牵连。
但是在《意见(二)》发布之后,再贪图一点营头小利而出借、出售自己可以用于支付结算的银行账户或支付宝账户等,可能就不只是自己的账户被冻结了,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从而被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对外提供的是单位银行账户,或者是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对外提供账户,那离犯罪可能就差一份公安的《立案决定书》了,建议先找蕴德律师签好刑事辩护委托合同,以便被羁押后可以第一时间见到律师吧。
在现实中,这些看似正常的网络交易渠道,背地里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利用,用来转移赃款或洗钱。
或许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成了犯罪分子洗钱或转移赃款的工具人。
而专门经营这类业务的人,如果再一不小心,比如用非本人的账号帮别人转账、套现,或者以低价买卖游戏点卡、手机充值卡或网游交易,或者在交易中收取极高手续费,自以为占了便宜,实际上就可能成了犯罪分子洗钱或转移赃款的帮助犯。
记得当初妈妈反对我们上网时就天天念叨,说网络上到处是坏人。如今看来还是很有先见之明的,虚拟世界里稍不留神就要掉陷阱里,要么成为被害人,要么成为嫌疑人。
预防网络诈骗,打击网络骗子,从拒绝当一棵韭菜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