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6 23:43:12来源:法律常识
在日常生活中,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比较常见。在所受伤害认定工伤的前提下,那么员工作为伤者能否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相信这是很多伤者的疑惑。今天笔者将通过一个亲身办理的案件来与大家展开探讨。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7日,陈大叔与赣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安排陈大叔在赣州九铭广场项目工地从事小工。2020年6月27日下午陈大叔驾驶电动车从工地下班回家,途经赣州市章贡区赣康路与文武坝路交叉路口路段与凌某某驾驶的赣B6****号轿车发生碰撞,陈大叔因此受伤,伤情诊断为颅底骨折等。交警部门认定凌某某负事故全责,陈大叔无责。
案件办理过程:
陈大叔经治疗出院后,与肇事车辆赣B6****号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陈大叔及家人在办理工伤赔偿遇挫后,在打算放弃工伤赔偿时找到笔者进行处理,接受委托。在法定期限内代理陈大叔向章贡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章贡区人社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同意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022年7月14日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的初次鉴定结论书。陈大叔和其工作单位赣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接受认定工伤和伤残十级结果。笔者于2022年7月20日向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赣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陈大叔赔偿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2万元左右。
案件结果:
章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安排2023年1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赣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调解意向,笔者在征求陈大叔及家人意见后同意调解。赣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向陈大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10万元,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到账。案件结束后,陈大叔对笔者工作非常满意,并亲自到所赠送锦旗,笔者非常感动,一直以来客户的认可也是我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的动力。
律师意见:
1、笔者认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虽基同一事实,但仍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依据不同的法律依据分别可以获得不同项目赔偿,且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不能双重赔偿,员工可以基于双重身份向不同主体主张赔偿。当然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部分赔偿项目有不同的裁决结果,在工伤赔偿时应该考虑伤者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是否获得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主张。因此双重赔偿并不等于“双倍赔偿”。
2、专业的事情应该交给专业的人来做,避免自行处理导致增加败诉风险。
关联法条: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
第九条: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第十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3、最高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